■仲裁局的性質和運作
目前的仲裁局是依據2007年1月31日的The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前稱Tenant Protection Act)。在此之前,是以Tenant Protection ActLandlord and Tenant Tribunal 的名稱運作。劉靜波指出﹐仲裁局並非是一個完全的司法機構,而是一個所謂的準司法機構(Quasi-Judicial),按照它們自己的解釋,它是「almost like a court of law」。因此,它的運作方式比較簡易和彈性。
主持聽審(Hearing)的人員也不是法官,而是仲裁局成員(Member of The Board),而以前主持聽審的人員是仲裁員(Judicator)。從這些名稱的改變,可以看出官方是希望以淡化司法色彩的方式處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