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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裁法例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 倘兩年未修法同性可直接登記結婚
(2017/5/24)

台灣法院今日審理同性婚姻釋憲案,法官裁定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標誌着台灣可能成為亞洲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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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釋憲案由同性戀者祁家威與男伴,2013年提出,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要求大法官解釋條文。

台灣司法院解釋文中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解釋文又稱,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述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換言之,司法院的審決標示台灣相關部門須在2年內修改《民法》或制定新法,保障同性婚姻,若政府在2年內仍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同性戀者亦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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