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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宿女兒男友胞姊家 六旬漢非禮對方女兒5罪罪成 還押候判
(2018/2/23)



六旬漢自女兒與其男友同居後,多次藉詞留宿女兒男友的胞姊家,其間涉擁抱、企圖強吻對方,另涉多次親吻女方11歲女兒的嘴、伸手指進其下體及摸胸部。六旬漢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5項非禮罪罪成,另兩項非禮罪脫罪,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4月9日判刑,等候索取女童的創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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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判罪成的5項非禮罪均涉侵犯該名11歲女童,包括親吻其嘴、揸胸部、摸肛門、伸手指進陰部「郁動」、隔着衣服摸陰部及胸部、伸舌頭進其嘴中等。一項涉擁抱及強吻女兒男友的胞姊的控罪,及其中一項涉親吻女童的控罪則脫罪。

法官稱,女童是愛家庭及純潔的孩子,即使被問到受侵犯後的感受,都只表示「好嬲」,而非稱自己如何受傷害,沒有乘機將事件誇大,就案發的環境細節描述仔細,盤問下證供沒有動搖或破綻,只是對其中一次事件記憶較差,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相反,法官認為被告明顯不是誠實可靠證人,部分口供解釋牽強,其中兩次到女童家中留宿更是不合常理,證供並不可信,但由於被告品格良好,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就此作相關對他有利的考慮。

法官稱,同意被告女兒男友的胞姊為可靠證人,但其證供在日期、被抱腰或是心口、在沙發上有否被摸大腿等方面與在庭上作證時有出入,而被告雖受盤問時亦每次改變其證供版本,惟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遂裁定被告非禮女兒男友的胞姊一項非禮罪脫罪。另外,一項涉親吻女童的非禮罪,則因有「細微潛藏的疑點」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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