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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萬元賄村代表 丁屋發展商董事等二人罪成 須還押明判刑
(2018/8/16)



物業發展商董事涉串謀兩名退休人士,向大埔荔枝山村村代表提供共60萬元,要求對方撤回及答應不會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興建小型屋宇項目意見。涉事3人被控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其中一名退休人士及董事罪成,被即時取消保釋還押,案件押後至明午求情及判刑。

法官陳廣池裁決指,首被告何年宋(58歲)接觸荔枝山村村代表李桂強,並非視李為寂寂無名的普通村民,而是視他為有力量擺平「反對(非原居民發展商建屋)聲音」的人,認為這是首被告提供利益給李的原因及唯一意圖。陳官續指,首被告向李試探賄款叫價時,已經得到次被告、樂健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陳金標(62歲)的同意。

陳官稱,辯方指控方未能確立李是荔枝山村的代理人身分說法,是本末倒置。陳官質疑,若李非此身分,而發展商有意安撫村民,為何不是給錢全部村民,而只是相約李。陳官認為,地政總署不會查核李在村的認受性,李或有濫用其身分,但對於首被告及地政總署而言,李都是以荔枝山村居民代理人身分辦事。

至於第3被告林奕靈(59歲),陳官則認為他可疑,與首被告非泛泛之交,明顯有吹噓自己的背景及地位,亦知道事件的因由及過程,惟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已裁定他無罪釋放。

控罪指,3名被告涉嫌於前年7月1日至去年1月19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荔枝山村居民代理人李桂強,提供兩筆分別6萬元及54萬元的賄款,作為他撤回代表該村居民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的1項小型屋宇申請,及不會就9間小型屋宇的興建申請提出反對的報酬。

控方案情指,村代表李桂強曾多次被由次被告指使的首被告問,「要收到多少錢才不會反對」,會面過程均被廉署人員監視。廉署監視片段中,首被告曾對李稱,「你寫信落去取消佢(反對信),跟住嗰啲(其餘7間丁屋申請)開個價」,又指會分兩次付款。隨後第3被告到場將6萬元現金給首被告,首被告將該6萬元現金交給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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