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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七旬婆婆遇子女家暴 獲法院批人身保護令 法官:遇家暴應立即求助
(2017/1/21)



廣西南寧一名姓黃的七旬婆婆日前因為家庭暴力,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申請書》獲批。是次批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書》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江南區法院首次就父母因子女家暴而批出相關申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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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婆婆的兒子是一名47歲報販,他離婚後與黃婆婆一起居住。黃婆婆指兒子愛飲酒,而且性格暴躁,即使遇到不順意的小事亦會發脾氣。

在2016年10月28日,黃婆婆的兒子就曾因住屋問題打了黃婆婆一頓。黃婆婆說,當時曾要求兒子搬走,但兒子反要求她把單位轉讓給他,但黃婆婆不答應,於是黃婆婆的兒子就捉住黃婆婆的頭撞向牆上。

黃婆婆指,當時不希望家醜外傳及顧念母子之情而未有報警,但未有想到兒子會變本加厲。

黃婆婆曾經請來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民警為他們兩人調解但不果,至今年1月11日,黃婆婆的女兒與她到江南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負責案件的法官李姍姍認為,黃婆婆兒子行為構成家庭暴力,應依法予以禁止,所以發出保護令。李姍姍指,如果黃婆婆的兒子違反保護令,犯罪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則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判處1000元以下罰款及15日以下拘留。

李姍姍亦指出,現時很多人面對家庭暴力時,拒絕以法律解決問題,持有「家醜不可外傳」觀念,但她認為,如果有人遇到家庭暴力,應該立即報警或者尋找其他團體協助。

李姍姍提醒,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即使法院批出了人身保護令,相關義務亦不會被免去。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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