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未記錄「解犯鍊」押老翁原因 警監會批值日官疏忽職守
(2018/1/22)

監警會公布兩宗投訴警察個案。其中一個個案當中,一名派傳單老翁與食環署人員爭執推撞後被捕,因腳部受傷被警員以俗稱「解犯鍊」的連手鐐鍊帶押往醫院求診。老翁不滿鍊帶引人注目令他難堪,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課原將涉事警署值日官分類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調查後,將「濫用職權」投訴改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另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疏忽職守」指控,批評值日官未有按程序記下授權使用連手鐐鍊帶原因及理據。

其他報道:警隊佐級協會代表見兩局長 主席陳祖光:公務員事務局對部分建議有保留

根據監警會報告,兩名食環署人員巡查時,嘗試移走老翁派傳單時放於行人路的手推車,老翁見狀與二人爭執,推撞及對二人箍頸,結果因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普通襲擊」被帶返警署扣查。

老翁在拘留期間表示腳部受傷,要求送院治理,警署值日官決定使用連手鐐鍊帶押送。老翁到達醫院後指身上鍊帶引人注目,令他難堪,故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值日官「濫用職權」,不恰當使用連手鐐鍊帶。

投訴警察課調查顯示,值日官知悉投訴人曾推撞食環署人員,拘留期間亦情緒激動,且個案涉及襲擊,授權使用連手鐐鍊帶,保障警務人員和投訴人本身的安全,及防止投訴人潛逃。值日官聲稱使用連手鐐鍊帶前,曾向投訴人說明,投訴人當時沒有異議。投訴警察課認為值日官發出相關命令理據充分,做法「並無過錯」。

監警會在報告指出,投訴人年事已高且有腳傷,由兩名警員押解求醫,「理應不易逃脫」;涉事值日官雖稱審慎考慮過授權使用連手鐐鍊帶的原因及理據,但無在在其警察記事冊內記錄投訴人情緒不穩。監警會因此建議將「濫用職權」的投訴,由由「並無過錯」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表示投訴人的指控有若干可靠證據支持。

監警會引用警方內部指引,指警務人員使用連手鐐鍊帶等同使用武力,必須清楚記錄發出命令理由、詳情及理據,但涉事值日官未有按既定程序紀錄相關原因及理據,因此決定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疏忽職守」指控。

監警會指投訴警察課最終同意該會觀點,就「濫用職權」和「疏忽職守」指控,分別警告和訓諭涉事值日官。監警會並提出警方必須確定在合理和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並在較低程度的武力未能達到目的時,方可考慮使用連手鐐鍊帶。

至於另一個投訴個案,投訴人因涉刑事罪行被捕後,出庭應訊時指控一名偵緝警員「疏忽職守」,在未有取得搜查令的情況下入屋搜查。投訴人經審訊後獲判無罪,投訴警4課曾兩度聯絡他以以釐清指控細節,但投訴人均無回覆,故該課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追查」。監警會調查後指投訴人曾在涉事警員的警察記事冊上簽名,同意警員入屋搜查。該會認為警員已依照既定程序行事,建議將指控分類改為「並無過錯」,獲投訴警察課同意。

其他報道:幼園校長疑學生受虐三度求助 稱社署以「唔得閒」為由拒處理

其他報道:鄭若驊淺水灣豪宅疑僭建落地玻璃 夫潘樂陶代簽約 條文顯示買家知情




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
 
 
 
 
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
 
 
 
 
[主頁] [即時加國] [即時國際] [即時財經] [即時港聞] [即時兩岸] [讀者報料] [採訪組]
MING PAO DAILY NEWS
A wholly owned subsidary of Ming Pao Enterprise Corporation Ltd.
5368 Parkwood Place, Richmond B.C. V6V 2N1
Tel.: (604) 231-8998     Fax: (604) 231-9881/9884     Advertising Hotline Tel: (604) 231-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