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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搜令不能查被捕者手機 警上訴得直須按條件 法庭重申禁警逼供手機密碼
(2020/4/2)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除在緊急情况外,必須先獲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手機或電子器材內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警方上訴得直,但強調允許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查閱手機的同時,亦要保障市民私隱,故下令警方只可在某些情況下,才可查閱被捕者手機。上訴庭又稱,法律上警方依然不准強迫被捕者供出手機密碼。
【20:00】警方表示,正研究上訴庭的判辭,並會嚴格執行判辭中的相關規定。
【15:11】上訴庭在判辭指出,現今科技科達,手機用途廣泛,世界各地有案例顯示罪犯利用手機犯案,如販運毒品及綁架等,不少關鍵證據亦儲存在手機裏面;加上雲端科技可以將手機資訊刪除,只是將手機沒收封存而不查閱,或是等待有搜查令才查閱,警方可能已失去關鍵證據。
惟法庭同意,當允許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查閱手機的同時,有必要保障市民私隱,故此下令警方只有在下例情況下,才可查閱被捕者手機:
1.根據《警隊條例》50(7)獲得搜查令。
2.警方若懷疑有人涉案犯罪,或以保護公眾、涉事事主、警方安全為由,可在未獲搜查令前查閱被捕者手機。
3.警方在未獲搜查令前,只可查閱與調查方向有關的手機資料。
4.警方須以書面記下查閱目的及範圍。除非過程妨礙調查,否則警方必須向被捕者提交上述紀錄的副本。
本案上訴人為警務處長,答辯人是岑永根及民陣4名成員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和陳小萍。
案件源於當日領頭車司機、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和民陣4名成員於2014年七一遊行,涉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補;岑永根就警方事後在未申請法庭搜令下,沒收其3部手機以查閱內裏資料,認為警方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於3年前裁定,除非緊急情況,警方必須在有手令下,才可以檢取被捕者智能手機等電子產品裏面的內容。警方不服,早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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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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