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強姦女兒 獸父囚14年半

[2018.08.17] 發表

【明報專訊】曬相店店東自女兒12歲起便多次在家中非禮她,其後更變本加厲,強姦當時15歲的女兒。女兒啞忍多年,去年終於向社工告發。店東昨就強姦、非禮、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共6宗罪,被判囚14年半。法官直斥店東行為令人髮指,視女兒為「性玩物」。事主在創傷報告中表示不欲父親入獄,又形容被告是個不錯的父親。

陪審員被指公開場合討論案件

法官黃崇厚判刑前特別指出,法庭收到投訴信,指本案其中一名陪審員在審訊期間於公開場合討論案件,法官決定把事件轉交律政司。律政司表示正嚴肅跟進事件,但不適宜在現階段透露具體詳情。

法官判刑時表示,59歲被告入獄,令事主家庭失去經濟支柱,事主亦同時失去父親。但被告在5年間多次侵犯事主,侵犯程度更變本加厲,由非禮演變成強姦,行為令人髮指。事主被強姦時正值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期,被告的行為令她身心受創、人格發展受影響,法官直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物」。

法官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物」

法官又指出,被告否認最嚴重的強姦罪,令事主需上庭指證父親,事主因而感到難以啟齒,承受嚴重的心理壓力。法官又斥責被告沒有盡父親的責任保護女兒,反而侵犯她,令事主受到折磨、困擾;事主在網上看到被告遭辱罵,亦十分難受。法官稱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未成熟的兒童,因此必須予以嚴懲。而被告毫無丁點悔意,更在開審前欲推翻4項早前承認的控罪,遂作以上裁決。

辯方求情時稱,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她不欲父親入獄,形容被告是不錯的父親,懷念父親對她的關懷。辯方續指出,被告沒有使用恐嚇手段,亦沒有向事主施予暴力,只是把陽具輕微插入事主私處,在事主喊痛時便停止行為。

【案件編號︰HCCC4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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