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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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警總打便衣 青年暴動罪成 反修例首宗暴動抗辯定罪 官:警爆痱滋微不足道

[2020.09.18] 發表
去年6.26包圍警總案,法官在判辭稱,警員張金福(左圖左)當時敵眾我寡,絕不可能愚蠢至試圖攻擊被告或任何人,他只是一直盡快向前跑,無意間撞倒一名女子。法官又指張的證供與片段內容完全琣X,裁定他是誠實證人。被告岑曉麟(右圖)承認曾對張金福施以「兩拳一腳」,法官認為他當時根本毋須出拳,明顯有意襲警,卻說成是防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自衛,形容其供辭不可信。(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一名地盤工人(現年26歲)涉追打一名便衣警員令其口中痱滋爆裂,早前否認各一項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郭啟安不接納被告自衛之說,並指被告參與襲擊的一刻,已經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將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故裁定暴動罪成;此案成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抗辯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

襲擊致傷罪脫 官斥無必要控此罪

此外,郭官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成;他又指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甚至可說是「微不足道」,批評控方沒有必要以此罪提控,也不符合客觀證據。郭官下令案件押後至9月25日判刑。

交替「普通襲擊」罪成 9.25判刑

被告岑曉麟(26歲)早前否認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法官郭啟安在判辭中稱,當晚數以千計示威者為了他們的政治訴求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以雜物堵塞出入口,在外牆噴上侮辱字句,破壞閉路電視,行為極具威嚇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非法集結;而被告承認搬鐵馬及協助遮蓋閉路電視,明顯有共同目的包圍警總。

官不接納自衛:襲擊一刻破壞安寧,集結變暴動

郭官指出,只要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旦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雖然警員在夏愨道被其他示威者襲擊時,被告仍未參與其中,但當被告參與襲擊的一刻,他已經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將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

就案發經過,郭啟安認為被告看見便衣警員張金福被其他示威者追打,便「加入戰團」並出了兩拳一腳;又因張推跌他視為「同路人」的女子,為「報復」而參與追截甚至追打警員,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拒絕接納被告自衛之說,裁定暴動罪成。

未能證實爆痱滋因被告出拳

至於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郭官指被告對張金福的武力不合理亦不合法,但張不肯定口腔中的痱滋爆裂是否由被告出拳造成,事後沒有就痱滋爆裂即時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亦沒有即時拍攝傷勢,法庭不能確定當中因果關係,裁定「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未能被充分證實,但較輕微的普通襲擊罪則罪成。

郭官強調,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情G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點名批評控方在此情G下仍控告較嚴重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沒有必要也不符合客觀證據。

控方案情指當晚11時許,身穿便服、沒佩戴委任證的便衣警員張金福被臨時召回警總,當時所有入口均被示威者封閉,他在尋找入口期間疑被發現其警員身分,遭包圍、辱罵及掟雜物。其後10至20名示威者在警總正門向張拳打腳踢,被告此時加入追打,其間拳打張右臉及背各一下,並腳踢張一下。

截至今年9月6日,有687人在反修例事件中被控暴動罪。目前有3宗暴動案已審結,兩宗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包括上環暴動案的湯氏夫婦和17歲少女,以及去年國慶日涉包圍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20歲青年林子浩;另外一宗是22歲救生員冼嘉豪承認參與6.12暴動,被判監4年。

【案件編號:DCCC825/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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