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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加國《引渡法》賦予司法部長權力隨時終止引渡程序 釋放孟晚舟並不違法
(2020/1/17)
【明報專訊】應美國司法部門請求而加拿大方面所逮捕的中國電信巨頭華為公司太子女孟晚舟,將從下周一(20日)開始在溫哥華接受引渡聆訊,預計這一過程會持續一整年,而且還不能一錘定音,之後控辯雙方的上訴及反上訴行動估計還會延續好幾年。
為報復孟晚舟被捕,中國方面逮捕了兩名加拿大人康明凱(Michael Kovrig)及斯帕弗(Michael Spavor)作為人質。從目前中國政府的態度來看,除非孟晚舟很快獲釋,那兩名加拿大人就只能繼續呆在監獄中。
孟晚舟被捕之後,很快獲得保釋,在過去一年中一直呆在自家的豪宅中修身養性。而那兩名加拿大人質則被一直關押在中國監獄中,外界對他們的情況知之甚少,連獲准偶爾去探望的加拿大外交人員都守口如瓶。
他們被捕的時間是在2018年底,即孟晚舟被捕後不久,但一直拖到2019年5月才算正式逮捕,案件到12月才移交給中方的檢察院。
雖然加拿大政府也為這兩人獲釋而奔走,甚至還拉上美國和其它國家聲援,但中方都不為所動,條件只有一個,釋放孟晚舟作囚犯交換。
前加國總克里純的首席幕僚長Eddie Goldenberg向《環球郵報》發表的評論稱,「執政就是選擇」,任何曾經在政府中任職過的人都知道,有時可供選擇的選項都不好,只能在「有些不太愉快的選擇」與「更加令人討厭的選擇」之間挑選。解救這兩名加拿大人質的情況就是如此,它將要求政府做出某種不愉快的選擇。
《引渡法》(第23條第3款)有一項規定,賦予司法部長明確的權力,可以隨時終止引渡程序。這項規定可以而且應該在此事中使用。
因此,是繼續進行聆訊的司法程序,還是使用第23(3)條款釋放孟女士,都是遵循法治,不是在守法和違法之間選擇。
而且,利用這一條款釋放孟晚舟以促使兩名加拿大人獲釋,並不違反加拿大與美國之間的引渡條約。引渡條約第8條規定,是否准予引渡應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進行。《引渡法》第23(3)條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因此使用這一條款並不違反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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