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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萬元賄村代表案兩被告判囚3年 官:丁屋政策精神已變得面目全非
(2018/8/17)
物業發展商董事涉串謀一名退休男子,向大埔荔枝山村村代表提供60萬元,要求對方撤回及答應,不會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興建小型屋宇項目的意見。二人昨被裁定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法官認為二人案中角色不相伯仲,因沒有退休男子穿針引線,就沒有董事出價,判兩人各囚3年4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丁屋政策精神已變得面目全非,本案只是冰山一角,但他不會評論政府政策,亦不評論是否有人濫用丁權政策機制、是否有人謀取暴利,或是否有村代表濫用身份。
惟陳官指,丁屋政策容許任何人都可以就建屋申請提出反對,地政總署不理反對者身份、反對內容和與該地關係等,一概接受任何反對聲音,程序上因而會涉及覆核和上訴等事項而拖慢工程,提供重大誘因予建屋申請人去「擺平」或「安撫」反對聲音。陳官續指,地政總署對此似乎樂見其成,甚至會向申請人披露反對者的資料。
陳官嘉許舉報此案的荔枝山村村代表李桂強,認為他敢於面對村內外一切壓力,不為私利,維護所有村民的福祉,值得引以為傲。陳官指,此案直接衝擊村長制的忠誠及信任,亦衝擊現已有不少問題的丁屋政策。他指,涉案金額不是小數目,涉及不少丁屋,終判兩被告各囚3年4個月。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何年宋(59歲) 非犯案的始作俑者或實際得益者,他要求荔枝山村村代表李桂強撤回反對信,但沒有阻止其他村民反對,實際上只能令地政總署審批加快。
辯方為次被告、樂健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陳金標(64歲)求情指,次被告自2006年起獨資經營其公司,代客申請建丁屋及承辦建丁屋工程,他在案中角色被動、「不是很積極」,不願主動提出賄款數目。
控方則指兩被告均只有小學程度學歷,在港並無任何受僱紀錄。同案第3被告林奕靈(59歲)今亦有到庭旁聽,陳官昨指他雖可疑,惟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已裁定他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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