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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東喜茶」觀塘店違約經營 營辦商入稟禁止使用商標
(2018/7/16)



內地有逾100間分店的外賣飲料店「HERRETEA 東喜茶」,內地營辦商及本港商標擁有人,指其觀塘特許經營商違反合約,拒絕跟從價格調整要求、擅自引入「會員制」、不使用指定的材料以製作飲料等,入稟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特許經營商繼續使用其商標。

原告:被告泄漏「商業秘密」

原告為廣州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觀塘開源道63號地下「HEERETEA 東喜茶」負責人林穎彤。

入稟狀指,被告去年7月與原告簽署協議,成「HEERETEA 東喜茶」3年特許經營商。惟被告單方面拒絕跟從原告價格調整要求、拒絕停止售賣特定產品,以及拒絕跟從使用指定材料製作飲料;又在未經原告同意下引入「會員制」,而「會員制」只適用於被告的觀塘店。

入稟狀又提到,被告今年中向胞兄林品希及黃鴻鈞泄漏「商業秘密」,包括材料、產品配方、經營技巧及模式等。林黃二人其後在銅鑼灣開設「Mr. Tea 茶先生」,售賣產品與「HEERETEA 東喜茶」一樣。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協議內容,因此本港商標擁有人,曾在今年7月5日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終止雙方協議,惟被告之後繼續使用原告品牌名稱經營。原告除要求禁制令禁止被告使用其商標,或用其商標作為其店舖名稱及產品名稱的一部分外,亦要求被告賠償一切損失。

被告:我一向很合作 只是溝通出問題

被告林穎彤接受本報訪問表示,曾在7月5日收到香港商標擁有人馬志偉(譯音)及鄧文略(譯音)通知,打算在7月6日終止營運合約。她嘗試聯絡二人了解,可是無法傳訊訊息予馬,鄧則沒有回覆。林對指控感到「有些不愉快」,強調自己一向很合作,「從來沒有挑戰他們」,認為是溝通問題。

林說去年她與廣州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喜茶)簽約,而非透過馬或鄧,合約中亦無提及「香港代理」角色,當初簽約時,已跟廣州喜茶洽談好訂價安排,「總公司也答應讓觀塘店便宜2、3元」,而她從沒有收到廣州喜茶正式通知,要調整產品價格或取消會員制。

她承認過往曾收到馬透過電話通知,要求產品「芝士芒芒」下架,但對方未有告知確實日期,也沒有發出書面通知,故在用畢已購入芒果後才停售。對於入稟狀中指她未有跟從要求調配飲品,林說自己曾根據馬的指示,向旺角店負責人交出配方,從沒隱瞞。

至於有關泄露「商茶機密」指控,林解釋哥哥和友人曾在其店內任職:「他們要出去開店,我也控制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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