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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清場案】官:法庭須保護大部分人權利 指政治運動基層最受影響 
(2018/1/16)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涉違反禁制令,刑事藐視法庭,其中4人早前被判緩刑。黃浩銘今被判囚4.5個月、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其餘答辯人包括岑敖暉全被判緩刑。法官於判辭中指,所有港人均享有示威權利,但若其他市民的權利遭受影響,法庭便須干預,而不幸的是,在任何政治運動的混亂中,最受影響的往往是基層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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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黃之鋒、岑敖暉、司徒子朗、周蘊瑩、朱緯圇、蔡達誠及張啟康,共7人於開審前已承認罪責及求情;而答辯人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和黃浩銘則選擇繼續抗辯,並於去年10月被裁定全部罪成。

法官陳慶偉於判辭中指,在未有影響他人權利時,所有香港市民均享有示威的權利,本案的答辯人雖認為他們有權示威以表達不滿,惟至案發當日他們非法佔領道路,明顯已無法改變任何事,反而影響香港一般市民日常生活。

陳慶偉表示,當市民生活遭受影響,例如影響需照顧年長父母的小巴及的士司機、需繳付按揭或租金的市民,以及需上學的孩童等,法庭便須干預,並不單單保護示威者權利,更需保護大部分市民權利。陳官續指,不幸的是,在任何政治運動的混亂中,最受影響的往往是基層市民。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向法庭申請押後判刑,以進一步就法庭不應將21歲以下的青年罪犯判監作陳辭。陳官指,以上條例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故不適用於本案。

陳官續指,從呈堂片段可見,黃之鋒於清場行動期間,重複挑戰原訴律師、執達主任及原訴代理人,並引致示威者與原訴代表以粗言穢語爭論,雖然黃當日只留在現場一個半小時,但他深入並積極阻礙清場行動,明顯扮演領導角色。陳官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為合適刑罰,遂判處黃入獄3個月,並與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而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陳官指其行為與黃之鋒相似,均是不斷地挑戰禁制令的合法性、原訴代表的身分及人是否障礙物等。他更嘲弄原訴律師及代理人,引致雙方互相憎恨。陳官表示,由於黃浩銘在阻礙清場行動扮演重要及積極的角色,故判處即時監禁為合適刑罰,遂判處黃入獄4.5個月,並與反東北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岑敖暉,陳官同意辯方所指,岑當日沒有挑戰執達主任及原訴代理人,岑大部分時間都是安靜及被動地站在黃之鋒和黃浩銘身旁,雖然岑是佔領運動中的學生領袖,但其行為和動作與其他示威無異。陳官遂將岑判囚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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