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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一地兩檢合憲 判辭:港法院不應無視中國憲法 設內地口岸區「體現高度自治」
(2018/12/13)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在立法會通過,及刊憲成香港法例後,多人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頒下67頁判辭,裁定一地兩檢合憲,申請人敗訴,但毋須支付訟費。周官指,本港法院不應無視中國憲法,或將憲法視為無關重要,形容人大決定對香港有約束力。周官又形容,一地兩檢對香港整體利益帶來好處,亦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周官指出,本港法院裁決時,雖不能直接將中國憲法套用其中,但法院同時不應無視憲法,或將憲法視為無關重要。他同意政府一方所指,《基本法》內出現多個概念,例如國旗、國徽、國務院等,只能透過參考憲法作正確理解。而《基本法》第158(1)條確立人大常委演繹《基本法》時,擁有獨立的權力(freestandingpower),上述權力亦被本港法院接納和尊重。

周官指,《基本法》第18(2)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3者外,不在香港實施,惟形容全國性法律應用於香港時,附件3屬「相當有限」。(AnnexIIIisfairlylimitedinscopeinsofarastheapplicationofnationallawsinHongKongisconcerned.)

就人大決定的法律地位,周官接納政府一方的專家報告所指,憲法賦予人大權力,去監督憲法的實施,當中「一國兩制」涵蓋其中,認為人大常委有權就議題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作決定,故人大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約束力,當中包括香港法院。

就申請人一方指一地兩檢有違《基本法》,周官表示,《基本法》是一個「具生命力的文件」(livinginstrument),應符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最新現實情況,從而有所成長和發展,及應持續的需要和情況作解釋和應用。周官指,《基本法》是為香港整體最大利益而設,形容若認為《基本法》對一地兩檢安排有禁制效力,是沒有視《基本法》為「具生命力的文件」。

周官又認為,香港創建一個港口,為港口內清關、出入境及檢疫控制的目的,而套用內地司法管轄權和法律的做法,沒有與《基本法》保存香港回歸前制度的目的不符,形容設立內地口岸區的做法,正正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確認香港與內地兩個制度有所不同。

周官又指,人大決定經小心考慮,屬演繹《基本法》的一個援助(aid),認為一地兩檢先交由基本法委員會考慮後,人大決定或會不同的看法不切實際。

周官最後表明,一地兩檢屬特殊情況及史無前例、具迫切性的港口計劃,今次的裁決不等如一地兩檢可套用本港其他範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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