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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案上訴】被告大狀爭辯真誠悔意 控方同意刑期長短可爭拗
(2018/3/21)
13名示威者參與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後,原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改判他們監禁8至13個月。各人就加刑裁決提上訴,終院今開庭聽取陳辭後,就兩個上訴理據批出許可,並排期於9月7日聆訊。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根據案發時所存有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判處監禁8至13個月是否屬過重,可值得爭拗,就此理據向全部被告批出上訴許可。另就上訴庭判刑時,未考慮部分被告未滿21歲,應先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向林朗彥及朱偉聰,就此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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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部分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辭時指出,上訴庭處理本案判刑時,錯誤將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視為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又認為悔意應為求情因素,但上訴庭的說法變相令無悔意即可加刑。馬官聞言指出,終院於「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判辭中,已表明可採用上訴庭就非法集結案所訂立的量刑準則。
李重申,上訴庭將真誠悔意視為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是出錯。馬官稱,事實上終院的判辭已列明,真誠悔意是一個重要的量刑因素,而非一個致命因素(killer point),故即使無真誠悔意,亦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李又提出,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變相是進行雙重審訊。馬官表示,此點及新判刑指引的追溯力等議題,已在「雙學三子」案中處理。
代表部分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辭時則提到,本案本是一個和平集會,其後才突然出現暴力事件,法庭判刑時應考慮並非有預謀地在集會中使用暴力,否則會造成寒蟬效應。馬官表示,終院已於判辭中表明,香港社會不會容忍暴力,且法庭量刑時會審視案件的個別情況,如涉暴力即會有一個較重的量刑。
潘熙又提到,本案中的部分被告犯案時未滿21歲,上訴庭判刑時卻未有跟從《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馬官指出,有關第109A條中的年齡限制,法庭應考慮犯案時、罪成時或是判刑時未滿21歲,此點可作爭議,會批出許可。
代表控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辭時則指出,本案的案情嚴重,即使在上訴庭訂下新量刑指引前,根據案例亦應判處即時監禁。馬官質疑即使需判囚,本案的刑期亦明顯過高。梁承認,未能找到案例以12至13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意可就刑期長短作爭拗,但強調不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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