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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審訊】退庭商議第5日 陪審團就非法集結罪再提問
(2019/3/21)



2016年農曆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被控暴動等罪。5女4男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至第5日,並於今早約9時半、未開庭前提出涉非法集結的問題。陪審團的書面問題稱,煽惑非法集結罪中提及的鼓勵,是否有直接和間接之分;當中是否有指名對象;是否多於一人受鼓勵才算鼓勵;以及暗示的言語是否屬鼓勵的一種。

就首兩條問題,法官黃崇厚回應,陪審團應先考慮被告是否作出鼓勵的行為,再考慮被告作出鼓勵的意圖,及相關鼓勵有否構成實際鼓勵,故陪審團應考慮證據,決定被告當時憑自己身在現場,甚至作出的其他行為,有否鼓勵他人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以及決定相關人士有否因被告的鼓勵,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

至於陪審團對被鼓勵人數的疑問,黃官指出一個便已構成鼓勵,惟着陪審團留意,非法集結罪必須有3個人,或多於3個人非法集結,才足以構成罪行。

就最後一條問題,黃官表示,本案針對第四被告容偉業言語的證據只得一句,便是控方所指的「快啲嚟幫手」,辯方亦對上述說話內容有爭議,提醒陪審團只需考慮被告說出這句話時,意圖是否為鼓勵他人;是否實際構成鼓勵;以及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的人是否被其說話鼓勵。

黃官提醒,陪審團必須顧及容偉業為自閉症患者,他們需根據證據,評估容對現場環境、其他人的公開發言,考慮容對上述事情的掌握和理解如何,然後決定容當時有否作出鼓勵的行為。

黃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須證明控罪的所有罪行元素。若陪審團肯定所有罪行元素均被證實,便有責任裁定被告有罪,否則便需裁定被告無罪。他又重申,陪審團不需有時間壓力,惟當他們經過仔細討論和考慮,察覺無合理機會就某項控罪達成裁決,便需告知法庭,法庭亦有權解除他們相關控罪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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