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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三審疫苗管理法 增違法處罰種類
(2019/6/25)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今日(25日)在北京三審「疫苗管理法(草案)」。與二審稿比較,草案針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擬作出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的規定,並保障補償費用。草案還進一步加碼懲處疫苗違法行為力度,要求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並增加違法處罰種類;同時亦規定,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行為屬於違法,並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疫苗信息公開規定,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強社會監督;亦需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以及增加處罰種類,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疫苗批簽發結果和更新後的疫苗說明書、標籤內容」。

另外,常委會委員建議,對違法者處罰的條款作出修改,包括4個部分,「一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二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提高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額度。三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四對上市許可持有人未經批准或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於草案二審稿規定的接種疫苗異常反應補償制度,部分常委委員、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補償範圍、補償標準,保障補償費用。經研究,建議修改為「一是增加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規定,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三是明確由國務院規定補償目錄範圍、標準、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四是明確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經費中安排。」

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指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行為。同年11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同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疫苗管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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