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蓋手術嵌19釘 拆釘時1折斷 華裔興訟向醫生索償 不受理
法庭指索償須事發2年內提出訴訟

[2016.06.27] 發表
一名華裔男子因車禍導致膝蓋受傷﹐接受修復手術﹐並在膝蓋上嵌了釘子﹐卻指其家庭醫生移除釘子﹐因「功夫差劣」﹐令「令其膝蓋永久受損」。男子欲興訟﹐但不獲法庭受理。(明報記者攝)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因車禍導致膝蓋受傷﹐須接受修復手術﹐並在膝蓋上嵌了釘子。然而﹐當家庭醫生為該男子移除釘子後﹐卻被指「功夫差劣」﹐令其中一根釘子折斷。男子更須召喚救護車送院﹐事後﹐男子興訟﹐向家庭醫生索償﹐指因家庭醫生失誤﹐「令其膝蓋永久受損」﹐但不獲法庭受理。

投訴人指出﹐2011年8月25日因遇上車禍﹐致膝蓋嚴重受傷。翌日﹐他接受修復膝蓋手術﹐將在腿上嵌進了19口釘子。約兩星期後﹐由投訴人當時的華裔家庭醫生負責移除釘子。但投訴人指其家庭醫生所做的移除工作十分差劣﹐導致其中一釘子折斷﹐不僅令他出血﹐承受極大痛楚﹐並導致其膝蓋永久受損。

1年後﹐即2012年10月9日﹐投訴人找來律師﹐就膝蓋受傷提出訴訟並索償﹐並由另一名醫生為他檢驗膝蓋的傷勢﹐證明他其膝蓋已永久受損﹐「無法回復正常」。然而﹐該名醫生並沒有就移除釘子令投訴人所受的傷害﹐提出任何意見。

移除釘子後3年﹐即2014年10月9日﹐投訴人再由另一名醫生作跟進評估﹐並在評估後﹐向當年為他移除釘子的家庭醫生採取法律行動﹐控告該家庭醫生醫療失誤。

然而﹐安省法庭於去年10月26日作出裁決﹐拒絕接受投訴人的指控。理由是根據法律﹐任何人必須在導致索償的事件發生後2年內﹐便要提出訴訟﹔否則﹐便不應該展開法律程序。

法官判決時指﹐這宗醫療事故中﹐投訴人早在2011年9月﹐便接受當時的家庭醫生(即案件的與訟人)移除膝蓋上的釘子。移除釘子當日﹐投訴人即感到膝蓋強烈刺痛﹐需電召救護車將他送院。

送院後他接受一名當值醫生進跟進檢查時﹐投訴人已向對方聲稱﹐是因為其家庭醫生移除釘子的工作做得不好﹐才令他的膝蓋受傷。根據法律﹐當時投訴人便有足夠的認知﹐事件或會引發索償的程序﹐因此計算興訴期限亦應在此時開始計算。如此推算﹐投訴人正式興訟時﹐便已過了索償限期。法庭因此裁定不接受受害人的訴訟。

投訴人不服﹐上訴至安省上訴庭。投訴人認為﹐他是在2012年接受另一名醫生檢查時﹐才發現傷勢的嚴重性﹐因此才展開法律行動﹐故他理應仍在提出有效訴訟的期限內。

但上訴庭的裁定維持原判。上訴庭法官不但認同原審法官所指﹐投訴人超過了提出訴訟的期限外﹐還指出醫療失誤是十分複雜的案件﹐在沒有專家報告的佐證下﹐對法官或陪審員來說﹐他們都欠缺足夠的專業知識來評估一些問題﹐如成因、醫護標準、違反醫護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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