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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司法機構﹕法院內禁攝影 律政司:只禁攝法官證人等

【明報專訊】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4月在facebook上載以高等法院大樓內公眾等候區為背景的自拍照,警方前日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不作檢控。律政司發言人昨解釋,因條例只禁止拍攝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陪審員及證人,而司法機構則再強調,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准攝影。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需要修例,令公眾能清晰法例所針對的對象。

律政司﹕控何君堯料難入罪

律政司發言人稱,考慮《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稱條例)第7條的釋義、相關證據及「檢控守則」後,認為有關案件的證據並無合理機會證明控罪,經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認為不論就「照片」、「肖像」或「素描」,第7條只禁止拍攝或繪畫(或企圖拍攝或繪畫)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照片、肖像或素描。

條例第7條(1a)及(b)指出,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發表違反條文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和任何繪畫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均可被判罰款250元(經修訂後應為2000元)。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律政司考慮有關條例時不僅考慮法律條文字眼,而是進一步考慮相關案例,第7條是對照1925年英國法例所訂立,故相信律政司考慮過英國或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案例,評估過案件勝算不高,才決定不檢控。

不過,司法機構發言人昨再表示「根據司法機構一貫的場地管理規則,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准攝影。至於法院大樓的其他範圍,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在舉行委任儀式後,或傳媒代表在法院大樓╱範圍出入口外的指定地點,才可以攝影」。

大狀倡修例令公眾更清晰

上述律政司及司法機構的回覆不禁令人認為,即使在法庭範圍內自拍,亦不一定會被檢控。陸認為當局有需要修例,令公眾清晰法例所針對的對象,而正因大眾認為當事人有違法之嫌,才會有人報警。陸又認為相關刑罰沒阻嚇力,應大幅提升罰款額,甚至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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