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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Uber司機昨被判罪成,前年警員乘坐被告梁愷信(左一)駕駛的私家車,以手機程式付費後拘捕被告。5名被告涉案的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被充公,裁判官准許他們取回記憶卡資料。(楊柏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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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強調,公司一直有與政府溝通,期望相關法例能與時並進,亦會盡力協助案中的5名被告司機。(楊柏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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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er司機罪成 官:與白牌車無異 載客取酬 5被告各罰1萬停牌1年

【明報專訊】5名Uber司機昨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罪成,各被判罰款1萬元及停牌12個月。辯方表明會上訴,並申請暫緩停牌令至上訴有結果。辯方曾指出條例過時,惟裁判官強調被告罪行與駕駛白牌車無異,即使本案涉創新便利的交通方式,載客取酬服務仍須受規管,以保障公眾利益。

官:新經營手法 無改非法載客取酬本質

裁判官判決時表示,《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禁止未領出租車輛許可證下載客取酬,立法原意不是為減少提供予大眾的交通服務,而是保障乘客安全,強調乘客在路程中是將生命交付在司機身上。裁判官指出,以往白牌車司機要在街道上招攬乘客,現在用手機「彈指之間」就可做到;即使辯方指出《條例》不能包涵Uber此類新式經營手法,裁判官認為Uber本質上一樣是涉及商業交易及非法載客,符合本例的犯罪元素。裁判官重申,科技雖改變了司機招攬乘客的方式,但他看不到Uber與白牌車及私家的士有何具體分別。

辯方指條例過時 官:立法為保公眾

辯方曾稱5名被告的駕駛目的是為履行與Uber之間的合約責任,並無犯罪意圖。裁判官不接納此說法,強調被告的實際載客取酬行為是本案定罪關鍵,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裁判官又指出,本案中有3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收取酬勞,沒有爭議。

Uber保險未指明乘客是否受保

辯方求情時表示,各被告均獲Uber告知已買第三者保險,請求裁判官不要判處停牌令。惟裁判官質疑有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對保險條款不熟悉,認為情G難以置信,又說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警誡供辭不能完全信納。辯方呈上Uber於案發時透過一間荷蘭註冊保險公司所買保險,裁判官稱當中內容未有清晰指明乘客是否受保,不接納辯方求情。

5名被告分別是劉均榮(53歲)、陸振邦(43歲)、陳鍵豐(29歲)、梁愷信(34歲)及陳子麟(40歲),控方申請充公他們的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稱相關證物是犯罪工具,獲裁判官批准。

Uber失望:汽車共乘不應是罪

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在庭外表示,對判決非常失望,強調汽車共乘不應是罪行,認為判決違反港人利益。他又強調香港現行交通法例過時,落後於創新科技的發展,又稱Uber會提供法律支援予案中被告。被問會否知法犯法繼續營運,佘稱與政府一直有溝通,強調現已有本地保險公司承保第三者保險,並會向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交建議書。

的士團體促檢控Uber保障司機

的士團體「全港的士關注非法載客取酬大聯盟」歡迎裁決,又表示警方早前曾以案件未有結果為由暫停執法,令非法載客取酬更猖獗,現要求警方即時採取打擊行動。團體又強調,的士業界有改善服務質素,包括推出可召的士的手機應用程式及加入司機服務評分制度等。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士司機分會對被告司機表示同情,要求相關部門檢控Uber,避免司機誤墮法網。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希望判決起阻嚇作用,重申任意擴展的載客取酬服務會阻礙規劃公共交通系統,有關部門會繼續執法,並建議對的士服務質素要求高的市民可選用專營的士服務。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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