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囚3年 官:須付代價 3人考慮上訴

[2017.03.18] 發表
首被告許嘉琪(圖)被指在旺角彌敦道兩次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她在行車路中心花槽位置被捕。許前日聽取裁決時雙眼通紅,昨日心情已見平復。(鍾林枝攝)
次被告麥子晞被指在旺角衝突中警方驅散暴動人群時,把竹枝擲向警員右小腿。他昨日聽取判刑時神情憔悴,不時發呆。(鍾林枝攝)
第三被告薛達榮被指在旺角彌敦道參與暴動,並在行人路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薛向其代表律師表示,聞判刑時心情平靜。(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凌晨的旺角衝突,首次有示威者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指案中無人傷亡不是減刑因素,並以暴徒形容3名被告,又稱法庭須告訴公眾參與暴動或須付很大代價,終判處3名示威者即時入獄3年。據悉,各被告均考慮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表示,歡迎法官裁決,強調警方譴責所有在旺角衝突中使用暴力者。雖然法官指案中無警員傷亡,但陳指出因旺角衝突而接受治療的警員不少於103人。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3歲)、無業人士麥子晞(20歲)及廚師薛達榮(33歲),他們被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訊。法官沈小民前日裁決時接納有關警員及警方錄影片段的證供,認定3名被告在當晚曾參與暴動,並有進一步非法行動,即投擲玻璃樽或竹枝,裁定3人暴動罪成。

沈官昨判刑時參閱了控辯雙方提交的多宗案例,總結出4個考慮暴動判刑的因素,包括使用暴力的程度、暴動規模、暴動是否有預謀及參與暴動的人數。沈官指在彌敦道上參與暴動的人不少於20至30人,其間不斷有人衝前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沈官認為集結者在群情洶湧時,衝突可能會飛速地蔓延,甚至失控。沈官又強調,現場有不少警察受上司急召回來當值,他們由於職責所在不能離開案發現場,但同時又沒有戴頭盔或手持盾牌,如他們被玻璃樽或其碎片擊中,其造成的傷害是不難想像。

船民暴動案例 量刑起點5年

本港有關暴動罪的案例並不多,其中越南船民暴動案,上訴庭裁定建議量刑起點為5年。沈官認為該案和本案有多處相似,玻璃樽與船民特製武器一樣,都可以導致人身受嚴重傷害,在場警員生命安全受威脅;其次,船民案中法庭判刑時須考慮懲教人員的利益和船民中心的秩序,在本案中,沈官也要顧及警員的利益和社會的秩序。另外,當年受害船民被困在小屋內無路可逃,而旺角衝突中的警員因職責所在,某程度上也只能留在馬路上應付襲擊。沈官指兩案分別在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示威者事前已有組織部署這次暴動,無法證明被告是在有預謀下犯案。

求情稱無傷亡 官﹕有就會加刑

辯方求情稱,本案沒有出現人命傷亡,請求輕判,沈官回應指這不是法庭考慮暴動判刑的因素,但又澄清指有人傷亡絕對會增加罪行嚴重性,構成加刑因素,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的上訴庭案例便提到,案情如涉及有人受傷及財務損毀,建議的量刑起點是6年。首被告許嘉琪的代表律師曾指出,許參與旺角衝突,目的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出於對社會不滿及為小販發聲,但沈官不認同,直指「暴力就是暴力」,暴力行為對人和社會的傷害,不會因施暴者的目的而出現分別。

沈官指暴動罪行的判刑須強調阻嚇性,法庭不能姑息參與暴動人士的暴力行為,也要通過判刑告知公眾,任何人參與暴動前須明白要付出代價,且代價可能會很大。沈官再考慮到各被告的求情說話、在案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他們均沒有案底,故判處各被告入獄3年。

【案件編號:DCCC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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