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業申請 競委首發集體豁免
【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昨首次發出集體豁免,就定期班輪業的「船舶共用協議」發豁免令,有效期為5年。據豁免令,一般根據上述協議進行的活動,在《競爭條例》規管合謀行為的「第一行為守則」獲豁免,競委會將在適當時間隨時檢討命令,或會在命令生效後4年檢討。
共用船舶協議免規管5年
香港定期班輪協會於2015年12月向競委會申請集體豁免命令,申請就「船舶共用協議」及「自願討論協議」發集體豁免命令。「船舶共用協議」是船運公司間的經營安排協議,包括協調或共同經營船舶服務,以及互換或租用船舶艙位,「自願討論協議」則是船運公司之間,討論與特定航線有關的一些商業事項時,所依據的協議。
競委會表示,評估「船舶共用協議」帶來的經濟效率後,決定發出命令,前提是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包括協議的訂約方合共擁有的市場佔有率不超過40%、協議並無認可或要求船運公司從事合謀行為,以及船運公司有權自由退出協議。競委會又表示,命令有效期為5年,建議在命令生效後4年檢討,但會方亦可在適當時間隨時檢討命令。
至於有關「自願討論協議」,競委會決定不發出豁免令,原因是未能證明有關協議符合經濟效率豁除條件。競委會亦就不獲豁免者及「自願討論協議」實施過渡安排,即須於明年2月8日前,對其商業安排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