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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話你知:物品佔政府地 先警告後移走

【明報專訊】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若有人在未事先獲得地政處批准下佔用政府土地,地政處可張貼法定通知,飭令佔用人於限期前停止非法佔用。若佔用人不遵守規定,所有非法佔用有關土地的財產會被政府接管及移走,一概不會另行通知。若有人將單車違例停泊在政府土地,如行人路、單車徑、行人隧道及行人天橋等,在聯合清理違泊單車行動中,地政處可按既定程序,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飭令違泊人士在指定期限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若車主在期限後仍未移走違泊單車,地政處可充公及接管單車。此外,被沒收的單車不會發還給物主。

任何人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佔用未批租土地,且在無合理辯解下無遵通知所飭令而停止佔用土地,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罰50萬元及監禁半年,其後每次被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半年。政府部門過去曾引用此條例處理佔用政府土地的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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