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官索賄300萬 二審重判10年

[2018.07.16] 發表

【明報專訊】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黃姓審查員,被控在2012年間藉由覆核申報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業務時,以變更申報行業別,讓業者需多繳逾千萬元稅額的方式,向房產代銷業者甲山林廣告等3家公司索賄300萬元。高院駁回黃上訴,依貪污罪判黃男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退休的70歲黃男,在2012年間接辦甲天地公司營業稅核覆,發現甲天地須補稅近2000多萬,黃找上甲天地公司負責人,以要求補稅為由,向其索賄130萬元,協助甲天地公司等逃漏稅。同年7月,黃男覆核某家汽車材料公司申報營所稅,發現該公司須補稅千萬,暗示該公司委託的曾姓女記帳士要拿錢處理,並索款200萬元。同年10月,黃男覆核甲山林廣告公司營所稅時,也表示原申報稅額2000多萬元太低,藉機索賄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索賄,不過業者指證歷歷,一審痛批黃身為公務員知法犯法,未能廉潔自持,去年以黃涉犯3個貪污罪,重判徒刑10年。黃不服,上訴高院,高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黃仍被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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