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性罪行13最終建議 「同意性行為」劃一16歲 強姦罪倡改名免標籤 涵蓋肛交口交

[2019.12.06] 發表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推出13項最終建議。左起為法改會秘書長尹平笑、委員會成員鮑安迪、委員會主席鄧樂勤、委員會成員張達明、委員會秘書吳芷軒。(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13項最終建議(見表)。經諮詢後為消除標籤效應,法改會建議摒棄「強姦」一詞,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口腔;而有關罪行刑責亦與強姦罪看齊,即罪成最高可囚終身。法改會亦建議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劃一為16歲。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對此表示歡迎,強調插入式性侵犯屬嚴重罪行,法改會將「強姦」的範圍擴闊,不限於陰道陽具的性交,令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別受害人亦納入保障範圍。

「強姦」違無分性別原則

改「未經同意以插入方式性侵」

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2012年起作3次諮詢,昨日發表最終建議。其中一項建議為摒棄「強姦」一詞,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據現行法例,強姦行為由男性干犯,而受害人是女性。法改會考慮到關注婦女權益及人權組織意見,認為「強姦」一詞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且沒正確反映「無分性別」的這項指導原則,故建議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取代「強姦」,除規管本來陽具插入陰道的強姦行為,亦包括以任何身體部位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的性侵行為。

逼口交傷害大 看齊強姦可囚終身

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參考保護婦女團體的意見,強迫口交與強迫性交對受害人傷害程度是不遑多讓,甚至傷害更大,故有此建議。本來由非禮罪規管的強迫口交罪行最高囚10年,法改會新建議下有關刑責與強姦罪看齊,即最高判處終身監禁;張達明認同有關刑責的確提高。上述建議的罪行無分性別,故小組建議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罪行,以及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

新增性露體罪 涵蓋私人場所

此外,小組認為,性罪行的法律不應帶有性傾向或性行為習慣方面的區分,在這項指導原則下,建議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劃一為16歲。翻查資料,因應一宗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2005年裁定《刑事罪行條例》寫明21歲以下男男肛交違法屬違憲,要求修訂至跟男女、女女性交16歲以上為合法一致;立法會於2014年通過修例。

另外,小組亦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涵蓋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而涉及性的行為。

關注團體稱增保障 盼盡快落實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對報告書的最終建議表示歡迎,期望能盡快落實。協會認為,從「風雨蘭」服務使用者的經驗顯示,非陽具插入及以陽具插入口腔的性暴力襲擊,同樣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及長久的心理及生理創傷。

協會亦強調,插入式性侵犯屬嚴重罪行,而法改會建議將性侵犯罪行定義擴闊,不限於陰道陽具的性交,這可令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別人士受害人亦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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