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證阻交通 涉拋雪糕筒青年脫罪

[2020.06.18] 發表

【明報專訊】19歲男學生涉去年11月在銅鑼灣拋雪糕筒到路面堵路,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認為,警員的證供無法證明被告曾對該處交通造成阻礙,亦不清楚雪糕筒被扔到哪處,遂裁定被告毋須就控罪答辯,無罪釋放。

警不知雪糕筒扔到何處

報稱學生的被告許瀧濼(19歲)否認於11月2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留下一個雪糕筒,對該處交通造成阻礙或不便。

目睹事發經過的警員羅逸威昨供稱,當日下午乘警車途經禮頓道近加路連山道時,在車上看見4至5名黑衣人在其右旁行人路聚集,而最遠處的黑衣人有「拋擲」動作,將一個有方形底座、圓錐形雪糕筒拋至行車路上一貨車的車尾,令該處車輛停下。

稱雪糕筒細 看片認無堵路

辯方盤問時播出一段事發地點的閉路電視,只見當時行車順暢。裁判官何俊堯遂問羅:「屭捍I行呀,兜過去定剷過去呀?」羅卻稱雪糕筒細小,「比A4 size(紙張尺寸)高一呎多齱v,何官質疑「咁即係無造成阻礙?」羅回應「就咁睇就無」。羅又稱在片中看到一件「黑色物件」在行人路上,但無法確認是否涉案雪糕筒。

羅作供完畢後,控方未有傳召另一證人作供。何官表示,現有證供無法證明被告行為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甚至係會唔會造成阻礙」;就算被告確實在案發地點扔雪糕筒,警員亦不清楚該雪糕筒被扔到哪處,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遂裁定被告毋須答辯,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ESCC24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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