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非法集結」原則重判和平集會 料成上訴爭拗點

[2021.04.20]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及8月31日港島遊行案,多名民主派罪成判囚,部分被告緩刑。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和平集會示威受憲法及人權法保障,而這兩宗案件控罪為未經批准集結,法庭卻以非法集結的原則重判。他相信若未來有上訴,這會是最主要的法律爭拗。

稱重判變相鼓勵不做「和理非」

張達明昨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稱,《公安條例》下的罪行分3個層次,第一級是未經批准集結,所涉的是無據法例要求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或警方反對後仍遊行集結,但過程和平,無任何挑釁元素、暴力行為;第二級是非法集結,則涉及挑釁行為,相當可能引致破壞社會安寧或出現實質暴力;第三級則是暴動,即有實質暴力行為。

他表示,過往終審法院和上訴庭都強調,若集結不是和平,就不受憲法或人權法的和平集會示威保障,反之亦然;而本港暫時亦未有上訴庭或終審法院的判決,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重刑原則「搬到完全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他表示,8.18及8.31集會均是典型的「和理非」行動,認為法庭重判變相鼓勵群眾不做「和理非」,亦侵害本港遊行及集會自由。

憂鄧炳強連日評論鋪路取締傳媒

另外,警務處長鄧炳強連日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並稱遭「所謂學者」指摘。張達明稱沒詳細留意對方言論,但他對《大公報》及鄧炳強的評論感憂慮,「會否鋪路為下一步用某些刑事罪名取締(傳媒)?」被問到會以什麼法例取締,他表示,目前很多事超越個人認知及想像,認為當一個法規愈多的社會不是走向法治時,執政者愈容易以一條罪名作控告。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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