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恩」煽惑改判13月 上訴庭:集結沒發生不減罪責

[2021.04.21] 發表

【明報專訊】38歲地盤工前年9月在facebook群組以網名「金正恩」的帳戶發帖,聲稱有示威者在新屋嶺扣留中心遭性侵甚至殺害,籲他人到場「包圍」、「救出義士」,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早前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他入獄13個月。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控罪要旨為預防犯罪,即使涉案非法集結沒發生,亦不會減輕被告罪責,形容被告罪責極嚴重,即時監禁屬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上訴庭判辭表示,香港當時正經歷連串嚴重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認為被告潘榕偉在這種氛圍和環境下犯案,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指被告造謠引仇警情緒 帖文明顯煽惑集結

上訴庭又指出,本案目標為新屋嶺扣留中心,是當時用作應付大型拘捕行動的臨時扣留中心,認為被告不僅有意阻礙警方工作,更是正面挑戰警方執法。被告誣衊「黑警」打死和殺害示威者,亦極容易引起讀者極度不滿、甚至憎恨警方的情緒,令警方公信力受打擊,繼而影響執法;批評被告更虛構一個「黑警舊同學」,以增加其可信性,甚至與不相信的人辯駁,行為「明知故犯,一錯再錯」。

上訴庭表示,被告當時在互聯網發放信息,令信息很快和廣泛地傳播;即使涉案帖文沒標明時間,用意明顯想盡快煽惑多人到新屋嶺扣留中心作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做法加重刑責。

稱律政司6量刑因素「有一定參考作用」

律政司早前向法庭列出6個量刑因素,包括:1)煽惑的方式和涵蓋的人數;2)有否透過其他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3)有否預謀;4)可能發生非法集結涉及人數、暴力程度及引致後果,以及造成的威脅的嚴重和逼近程度;5)該煽惑是否實際導致非法集結或其他違法行為;6)涉案的地點。上訴庭在判辭形容「有一定的參考作用」,但仍需就每宗案件的實際情G而定。

【案件編號:CAAR16/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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