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警查案查冊或犯法 記協倡加「傳媒報道」申請選項 8傳媒工會聲明:裁決珒銇餘新聞自由

[2021.04.23]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7.21,有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暴打巿民,蔡玉玲製作《7.21誰主真相》時,取得閉路電視片段,錄到事發前元朗鳳攸北街有車輛疑似接載白衣人及武器,故欲以車牌查冊找出車輛車主採訪。是次裁決後,記者遇上交通相關的新聞,也未必能透過車牌查冊追訪,除非就運輸署訂明的3個用途作申請,即「進行法庭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記協早前促請政府在申請車牌查冊的申報選項加入「傳媒報道」用途,並豁免通知車主的安排。

現只准交通用途索償買賣車申請

根據昨日裁決,所謂「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考慮法例立法目的,即為了「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的使用」以及其他「相關目的」而訂立條文。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引用控方例子解說,例如有車輛在道路行駛發生交通意外,對他人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時,事主便可就該車輛申請車輛證明書,作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如索償、追討罰款或收費;又或者有無人看管的車輛造成阻塞,受影響的人要知道誰擁有影響他們的車輛以解決問題,在這些情G下,才有合法目的確認登記車主身分。

大律師蘇俊文指出,如車牌查冊用途須與申請者自身有關,除了記者,「隨時連警察查案都可能犯法」,因警方查案要核實某車輛資料時,未必與車輛買賣、法律程序或交通運輸事宜相關;至於律師代表當事人就法律程序查冊,則不會受影響。不過蘇認為,記者及警方等若須作關於交通事項的查冊,可找事件受影響者發出授權書,再代該人查冊。

記協、港台工會等8個工會就裁決發表聯合聲明,表示記者因履行職能,讓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曝光而負上刑責,是「新聞界黑暗的一天,香港蒙羞的一天」,又說7.21事件引起極大爭議,警方處理受質疑,甚至有「警黑勾結」說法,傳媒追求真相,查冊、求證、報道,希望披露更多資料,公眾才可更公正評論,故查冊是出於公眾利益,質疑何罪之有,裁決是「狠狠地摧珥輕銇餘的新聞自由」。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促完善查冊安排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關注裁決,認為當局應採取措施維護新聞採訪自由,完善所有政府部門的登記查冊安排,而不是就新聞採訪設限制和障礙。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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