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立法7類專業須報虐兒 違者可囚 涵教師醫護社工 「有嚴重傷害迫切風險」作準則

[2021.08.06] 發表

【明報專訊】2018年5歲女童遭虐殺案揭露本港保護兒童機制存在缺陷,觸發政府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組探討強制舉報虐兒機制。本報獲悉,小組初步建議立法強制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士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涵蓋幼稚園與中小學教師、醫護及社工等,以「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作舉報準則,初步建議沒按責任舉報者可囚3年。兒童事務委員會今日將開會討論相關建議。

明報記者 陳柔雅 黃煒堯 張煒明

政務司長李家超上任後,今日首次以兒童事務委員會主席身分主持會議。據悉,政府跨政策局工作小組會交代強制舉報虐兒的初步建議,若委員認為立法合適,小組將制訂詳細立法建議,並諮詢持份者。

或納心理學家、殘疾院舍主管

寄養家長、社區保母等暫不包

消息稱小組初步建議設強制舉報機制保護16歲以下兒童,舉報責任應只限「經常接觸兒童及由政府監管或行業自我監管的專業人士」,初步建議涵蓋7類人,包括幼稚園、中小學及特殊學校教師、醫生、護士、中醫、受規管的醫療專業人員、幼兒中心幼兒工作員與主管、社工(見表)。小組傾向將心理學家、輔導員及對照顧的兒童負有責任的殘疾院舍主管和保健員納入強制名單,但須視乎進一步研究及探討能否將舉報虐兒單元加入訓練。

小組認為,7類工作屬自願性質或與兒童互動時間有限的人,包括寄養家長、社區保母、補習老師、教練等,不應受制於強制舉報要求。

強制舉報機制被質疑導致無法證實的轉介個案增加,或令專業人士注意力集中於舉報。據悉,為減低機制常見弊端,小組建議採用「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作舉報準則,認為可釋除部分人對此可能會破壞專業人士與服務對象之間信任的憂慮。

參考虐兒罪 囚3年作討論基礎

罰則方面,據悉小組初步認為罰款未能有效發揮阻嚇作用,並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虐待或忽略兒童罪行,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判囚3年,或可作為較適合的基礎供社會討論罰則水平。

助辨認 訓練課程或必修

為加強預防虐兒,據悉小組建議探討加強多項行政措施,包括將認可訓練課程加入必修單元,以加強前線醫護辨識及處理懷疑虐兒訓練,並探討在母嬰健康院及學生健康服務中心增設當值社工可能性。

機制保障16歲以下

兒童委會成員倡擴至18歲

委員會非官方委員、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雷張慎佳表示,設立強制舉報機制的目標不是懲治專業人士,而是希望令他們「打醒十二分精神」、做到守護兒童角色。她認為強制機制可先涵蓋與兒童接觸更多的專業人士包括醫護、教師、社工,亦應涵蓋心理學家,因為兒童可能受精神虐待,但她重申社會上所有人都有責任保護兒童。她另建議機制應涵蓋保護18歲以下「兒童」。

雷張慎佳支持政府提出的初步方向,冀社會有正面討論,但強調須有配套令法例有效實施,包括增加處理舉報個案人手、加強對專業人士的培訓,另建議成立兒童死亡或嚴重個案檢討機制,找出事件根源。

另一非官方委員、港大醫學院兒童及青少年科學系臨H副教授葉柏強稱,近年虐兒案反映保護兒童系統不夠成熟,需全方位加強保護兒童政策,除加強培訓專業人士以增對虐兒個案警覺,針對家長的正面親職教育亦很重要。他說暫未能評立法強制舉報虐兒,有待政府交代更多詳情,業界亦關注舉報準則等問題,需時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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