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附近 女生藏燃料萬用刀囚18月 同官同理大外藏武年初判3月 稱應罰更重

[2022.06.19] 發表
案發時18歲的被告郭凱盈在油麻地後巷被捕,法官信納被告曾在某暴動現場遭橡膠子彈所傷,認為她於「暴動之夜」在暴動範圍附近管有萬用刀和打火機燃料屬加刑因素。(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大批市民到附近聲援,案發時大學一年級的18歲女生在油麻地跑進彌敦道後巷時被捕,遭搜出萬用刀和打火機燃料。女生原擬承認暴動等4罪,其後改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兩罪不成立,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昨在區院判監18個月。法官林偉權稱,被告曾身處某暴動現場遭警方橡膠子彈擊傷,她於「暴動之夜」在暴動範圍附近管有上述物品屬加刑因素。

案發同日及同區有另一宗暴動案,有另外兩被告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年初同由林偉權判刑,相關控罪各判監3個月。林官昨稱現時看來當日應就藏武罪對兩人判較高刑罰。

無證據參與案中動亂 暴動罪脫

被告郭凱盈(現年21歲)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後巷,管有一把萬用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法官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年輕和初犯,於被捕後停學和在食堂上班,事隔兩年已經作出深切反省,在求情信中表示服刑後將繼續學業,返回人生正軌。

法官較早時裁決指出,被告當日配備頭盔和防毒面罩,她告訴值日官右腳遭橡膠子彈打傷,故此認為被告參與過某場非法集結及曾經身處在某暴動範圍。但是當晚尖沙嘴多處均發生動亂,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控罪中所指的暴動或為他人把風,因此判暴動罪脫。

官指中彈顯曾處暴動現場 須加刑

法官昨日判刑時認為,被告管有的萬用刀和126毫升打火機燃料,是打算在任何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被告當時在「暴動之夜」攜有物品,她曾在某暴動現場遭警方橡膠子彈射傷;她於事發凌晨4時跑進後巷,雖然彌敦道的暴動沒延伸至後巷,但被告在上述時空管有該些物品屬加刑因素。

法官又提及,他今年初審理的理大外9人油麻地暴動案判刑,其中兩被告暴動罪成判監38個月(見表),他們分別藏有剪刀和打火機燃料,以及六角匙和士巴拿,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各被判監3個月,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後終判監40個月。

法官表示,現時看來他應就藏武罪判處較高刑罰,但將大部分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法官接納被告因社會不良氣氛而不智犯案,涉案物品數量不算多,惟在當時暴動背景下,案情變得嚴重,須加重刑責。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9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分別加刑3個月和5個月後,就被告年輕和同意部分案情各下調兩個月,同期執行,共監禁18個月。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判刑為監禁兩年;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可判監10年,而在區院最高刑期為7年。

同案另3人暴動罪脫

被告郭凱盈與原本同案4名男被告分案處理,該4人為學生勞俊坤、測量員黃新民、客戶服務員連潤發及電工鄭信達。除連潤發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外,其餘3人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勞俊坤另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被罰款。

【DCCC 460/20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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