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案刑滿未受惠 12港人郭子麟再減刑至29月
【明報專訊】案發時為香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一年級生的郭子麟,昨在本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3個月,因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除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外,法官亦考慮他早前已就另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0個月,認為兩案總刑期應為44個月,惟因他已於2021年3月還押至今,未能受惠於監獄規則,最終決定判囚29個月。
已還押逾16月 考慮部分同期執行
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指出,郭於2019年11月19日被捕,惟2020年8月偷渡台灣,被內地水警截獲,缺席本案於同年9月的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其後郭因偷越邊境罪在內地判監7個月,直至2021年3月刑滿,移交返港繼續還押,一個月後因涉潛逃,加控妨礙司法公正,並於2022年7月判囚10個月。惟他已於2021年3月至當日判刑時還押16個月,扣減後已就該罪刑滿,但因本案暴動罪繼續還押。
香官考慮郭已於2022年4月承認暴動罪,認為連同上述案件的總刑期應為44個月;考慮郭前案服刑完畢,為避免刑期過長,香官認為須進一步扣減刑期,加上被告未能受惠因行為良好獲扣減囚期的監獄規則,且本案判刑延至審結後,故決定將本案部分刑期與前案同期執行,最終判囚29個月。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