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耆老告華裔妻一家三口 雙方均有造假嫌官判長者勝
情到濃時出錢買屋 分居之後互爭產權上法庭

[2024.01.22] 發表
現年79歲的年伊朗移民奈耶爾,2012年與一名中國姓王女子結婚後,幫妻子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資料圖片)
當時王丹萍夫妻購房的時候,考慮到奈耶爾也和他們一起居住,因此要在購房款上出一份力。(網上圖片)

【明報專訊】現年79歲的年伊朗移民奈耶爾(Jamshid Nayyer),2012年與一名中國姓王女子結婚後,幫妻子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且與女方的子女同住,還自稱出資幫助女子的子女置業,由此獲得相應的產權。而當他與華裔妻子分手後,他想要回應有的業權時卻被拒絕,於是對簿公堂﹐最後打贏官司。

法官表示,雙方都有編造故事的可能性,但奈耶爾則是以清晰、令人信服和一致的方式作供,在法庭上接受交叉盤問或回答問題時,也是就事論事,既沒有搖擺不定,也沒有任何爭辯,證詞也與呈堂文件吻合。

反之,與訟人的女兒、女婿和她本人,作供的證詞都有很大差異,似乎在編造故事,在被盤問而露出破綻後,顯得她所說的話不太可能。而作為女兒的也不尊重人,不但不直接回答問題,還喜歡爭論。

作為女婿的,作供也是閃爍其詞,不肯直接回答簡單問題,還試圖證明自己因健康問題而記憶力不佳﹐無法回憶往事。

官指女方3人向稅局謊報收入

法官指出,作為女兒和其丈夫都承認自己向加拿大稅務局(CRA)謊報收入,說明他們準備在審訊中對自己的財務不誠實。

與訟人本人在回答問題前,甚至要求先和女兒商量一番,這樣的行為令她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興訟的奈耶爾(Jamshid Nayyer)擁有電機工程專業的博士學位,當他移民來加拿大時,帶著他的畢生積蓄約50萬元。

2011年時,他認識了來加拿大參加女兒畢業典禮的姓王女子(Grace Wang),音譯)。兩人很快便談婚論嫁,奈耶爾幫助王女士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他和王女士兩人,也與王女士的女兒、女婿一起生活。

王女士的女兒王丹萍(Danping Wang,音譯),於2006年以留學生身分來加,後來與倪石剛(Shi Gang Ni,音譯)相識並結婚,如今兩人都從事地產銷售行業。奈耶爾和王女士及王丹萍夫妻共同居住的物業,都是在王丹萍夫妻倆的名下。

奈耶爾聲稱,當時王丹萍夫妻購房的時候,考慮到奈耶爾也和他們一起居住,因此要在購房款上出一分力,平時的水電費等奈耶爾也應有所貢獻,於是奈耶爾也掏了一筆錢。

據奈耶爾稱,王丹萍夫婦向他口頭承諾,所住房產的20%歸屬於奈耶爾。後來雙方同意,奈耶爾可用他那20%房產權益,交換王丹萍獨資擁有的一處共管柏文單位的業權。

2018年奈耶爾與王女士分居,他便向王丹萍提出,依照他們的最終協議,王丹萍要將上述共管柏文單位的業權轉讓給他,但王丹萍和丈夫則否認與奈耶爾有任何的協議。

男方索55.5萬元作違約賠償金

奈耶爾於是告上法庭,因為王丹萍已將該單位售出,於是便索賠售出所得的55.5萬元作為違約賠償金。

法官在判決書中稱,雖然雙方都聲稱對方編造「故事」並且不誠實。王丹萍在法庭上還以特別咄咄逼人的方式稱奈耶爾為「騙子」,但絕大多數呈堂文件卻都支持奈耶爾的說法,表明他之前簽署過相關協議,向王丹萍支付了總額287,866元的款項,而這些款項的支付時間與購房時間相符。

王丹萍夫婦則解釋,那筆近30萬元的款項,其中10萬元是奈耶爾與其母結婚時承諾的「彩禮」錢;另外的36,866元是母親欠她的中國房產相關款項,但由奈耶爾來清還;第三部分的15.1萬元,是奈耶爾和母親所交的住所租金,按每月3500元計算。

母女倆證詞有很大差異

法官發現,王丹萍與她母親兩人間的證詞都有很大差異,前者似乎在編造故事。至於王女士,她的證詞也有明顯的人工編排痕[。例如問她為何同意嫁給奈耶爾時,她回答說對方願意幫她辦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且考慮到他年長15歲,所以願意給她10萬元供她自由支配使用。

法官認為,王女士說的這一大段內容,並不是「為何你要嫁給他」這個簡單問題所需要的答案,而是王女士的女兒所需要的,所以才有這樣如此詳盡卻文不對題的陳述。

奈耶爾則能出示貨幣兌換商提供的收據,證明他為幫助王丹萍買房,還要從伊朗通過曲折的手段調動資金。

奈耶爾還聲稱,他從未要求收據或分享物業的業權,因為他們是家人,他完全信任王丹萍。是王丹萍為了從他那媕簳資金而主動提出以部分產權作為交換。

法官指出,奈耶爾與王女士是在2012年結婚,買房是在2013年。文件顯示奈耶爾是在買房期間提供的款項,這個時間點無論如何也解釋不了為何要在結婚一年後才給「彩禮」錢﹐而且給「彩禮」錢為何直接給了王丹萍,而不是給妻子王女士?

至於王丹萍所說,奈耶爾願意每月支付3500元租金,總額15.1萬元的房租,但她卻無法提供任何文件作佐證。相反奈耶爾卻有每月的銀行單據證明,他支付的房是每月690元。

後來王丹萍承認,她收到奈耶爾的付款總額為26,866元,這非常接近26,910元(每月690元乘以奈耶爾與王丹萍夫妻共同居住的39個月)的結果。

雖然沒有正式的文件證明,王丹萍將上述共管柏文單位轉讓給奈耶爾作為之前20%物業產權的替代,但奈耶爾卻支付了該柏文單位(已被出售給他人)的普通費用和物業稅。

同時﹐他和王女士與王丹萍夫妻鬧矛盾搬出來後,住進王丹萍的另一處物業內,卻不用付租金而只付水電費,說明奈耶爾對上述那個柏文單位確實擁有業權,也的確存在那份口頭協議。

最後法官支持奈耶爾的索賠,要求王丹萍向他支付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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