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爽報藐視法庭罰55萬 兩記者押後審 須付懲罰性訟費

[2015.09.17] 發表
案發時分別任職蘋果日報及爽報總編輯的張劍虹(右)及李彭基(左),昨被判罰款後於法院外會見記者。張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並承認自己把關不力,「就算公司唔懲處,自己都要反省」,又稱會汲取教訓。他認為律政司「唔應該告記者」,因為記者不是有權決定出版的人,決策權在總編輯手上。(鄧宗弘攝)
蘋果日報社長葉一堅(圖)昨現身高院,旁聽蘋果日報及爽報藐視法庭案件的判刑,全程笑容滿面。(李紹昌攝)
同樣被控藐視法庭的兩名蘋果日報記者陸羽平(後)與羅日昇(前),原定昨日向法庭申請撤銷律政司獲准起訴他們的許可,但兩人最終決定撤回申請。法官遂把兩人的案件押後。他們昨離開法院時均沉默不語。(鄧宗弘攝)
翟紹唐

【明報專訊】前年大角嘴唐樓發生男子周凱亮殺死兼肢解父母的謀殺案,《蘋果日報》及《爽報》在周凱亮被控謀殺提堂的兩日後刊登其專訪,律政司其後入稟高院控告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及李彭基,以及兩名記者藐視法庭。張劍虹及李彭基早前向法庭承認責任,高院昨判他們分別罰款9萬及6萬元,蘋果日報及爽報則分別罰款25萬及15萬元,他們均要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

弒親案提堂後刊獄中專訪

至於同被控藐視法庭的兩名蘋果日報記者陸羽平與羅日昇,原定昨日向法庭申請撤銷律政司獲准起訴他們的許可,兩人最終決定撤回申請。法官遂把兩人的案件押後,並茷葶F司考慮是否繼續提出檢控。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指出,刑罰應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但他強調並非要求法庭判張劍虹和李彭基監禁,並稱只有極嚴重的案件才會判監。翟認為本案與新聞自由無關,又指周凱亮應該交由法庭審訊,而非由傳媒公審。

控方:不應由傳媒公審

翟紹唐續指出,涉案報道包含周凱亮對罪行的招認,令公眾留下持久的印象,加上涉案兩份報章每日銷量分別近30萬份,市民購買後更有可能帶返家中或辦公室與人分享和討論,令報道內容廣泛流傳,這對周的刑事審訊造成極大風險,例如可能令陪審員產生偏見,更有可能成為周凱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雖然這情G最終沒有發生,也只能說是此案沒有加刑因素,而不能將之說成是求情理由。

代表眾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張劍虹和李彭基事後承認自己愚蠢、應受指摘和懲罰,二人具真誠悔意,重犯風險低。麥高義指出,涉案報道是「集體決定」,報社眾人起初以為周凱亮會相隔一段長時間才會接受審訊,誤以為涉案報道不會影響公平審訊,而當時公司雖有一名全職律師,但她的專長並非刑事藐視法庭。

辯方:即刪報道 辦內部法律講座

麥高義指出,涉案報道刊登後,被告一方已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知悉報道涉及藐視法庭及「無得打」,立即從網站刪除有關報道,並移除訪問片段,事實上當時律政司仍未就藐視法庭採取行動。兩報後來邀請大律師舉辦講座,向員工講解藐視法庭的風險。 麥高義續指出,周凱亮的刑事審訊於涉案報道出版後兩年才展開,沒證據顯示案件因涉案報道而押後,法官審訊時亦沒有特別提醒陪審員不要理會該報道。麥高義指出,蘋果日報和爽報的經營公司和出版商,需負上的責任較總編輯更大。

料蘋果爽報付九成訟費

法官區慶祥判刑時強調,被告的藐視法庭罪行嚴重,但法庭接納他們的道歉,亦同意他們很早便認罪,而涉案報道對周凱亮的刑事審訊沒實質影響,遂以罰款處理,並下令被告須於14天內繳付。法官同時下令,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懲罰性訟費採用「彌償基準」,即除非律政司出現不合理的費用,否則被告一方須支付其所有訟費。他舉例,一般訟費計算之下,被告須付對方約七成訟費,但在「彌償基準」下,被告則須付約九成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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