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關車門惹疑 「干預車輛」坐牢6周 張達明義助釋囚終審脫罪

[2015.10.27] 發表
張達明

【明報專訊】客貨車司機稱去年看見一名男子打開其車門企圖偷手機,雖然在男子身上未有發現手機,但仍被控「干預車輛」罪。無律師代表的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6周,曾獲准保釋並上訴至高院但被駁回。服刑完畢的他在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下,昨獲終院判處上訴得直。終院認為上訴人當日只是關上車門,其行為不屬條例中「干預(tampers)」的定義,下令撤銷其定罪和刑罰。

事主:感謝法律團隊 考慮索償

32歲的上訴人羅逸庭是手機配件店東主,他昨獲悉上訴得直後感到十分開心,說要「食番餐慶祝」,但仍覺蒙冤坐監「好唔抵」。表示除經濟上承受一定損失外,其精神亦承受相當壓力,判監初期經常失眠,後來改變想法,決心出獄後為自己翻案,慶幸遇到願意鍥而不捨幫助他的法律團隊,才能上訴成功。他稱正積極考慮向律政司索償,待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因錯誤定罪或起訴而被羈押,事主可向律政司申請特惠補償金,並可循實質經濟損失及非實質經濟損失兩個方向索償。

羅逸庭原被控於去年2月21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干預車輛,即干預涉案客貨車的前座乘客位車門。當時無律師代表的羅在裁判法院受審,被暫委裁判官詹俊祺裁定罪成,判囚6周,獲准保釋上訴。羅之後向高院上訴,去年12月17日被駁回,要即時服刑。今年4月,已服刑完畢的羅在張達明提供的義務法律服務協助下,向終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由於律政司一方已表明同意上訴理據,終院批准案件以書面處理,毋須開庭審理,至昨日頒下判決。

終院﹕關車門不屬「干預」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

終院指出,條例中「干預」並無法定定義,本港法院亦從未就此作出定義。根據以往案例,「干預」是指被告的行為會導致被「干預」的部分有損害或非法的改變;而縱觀案中證據,只顯示上訴人案發時關上車門,他只是觸及車門,並沒有對車門造成損害,並不屬「干預」行為,故終院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根據控辯雙方協議,由律政司向羅支付14,235元訟費。

【案件編號:FACC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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