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唱慢板判案拖逾半年 上訴庭責無理限期作裁決

[2015.11.11] 發表

【明報專訊】包括一名華人在內的5名違章超速司機,在安省交通違章法庭上原本已經認罪,希望能夠得到法官的從快從輕處置。但那位治安法官卻遲遲不肯接受被告們的認罪請求,引致被告和檢控方的不滿而提起上訴,安省高等法院本月5日裁定,公民法官盡快做出判決。

法庭文件顯示,包括一名葉姓在內的5名被控超速駕車的司機於今年9月3日在違章法庭上,由法律顧問安德魯斯(Paul Andrews)代表,與檢控方達成了認罪協議,條件是承認懲罰較輕的「不遵守交通標誌」控罪,而不是原先的「超速」控罪,並願意交納85元至200元不等的罰金。

但對於控辯雙方提交的認罪協議,公民法官羅曼諾麗(Romagnoli)卻聲稱,「出於同樣的理由,本庭將在研究認罪協議的基礎上考慮它的立場。我需要一些時間來進行審核和考慮,此事將被擱置。」

對於其中一名被告,羅曼諾麗法官接受了他的認罪請求,但卻將判罰日期拖後到明年6月15日。對於另外4名被告,這位法官甚至沒有當庭接受認罪,而是聲稱要將是否接受認罪的時間定在明年8月11日。

5位被告認為,對於前一種情況,法官從接受認罪之日起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就應做出決定,而通常來說,這個「一段合理時間」指的是3個月。對於後一種情況,法官應該接納較輕罪名的認罪,除非被告的違章行為與所認罪名不符;或者是所認罪名不足以滿足最初控罪的目的。

高等法院法官愛德華茲(M.L. Edwards)裁定,羅曼諾麗法官違反了被告在合理時間內獲得判決的權利,法律規定是在3個月內做出判決,但他要求羅曼諾麗必須在他的裁定公布之後30天內做出決定。愛德華茲法官也認為,羅曼諾麗法官並無理由拒絕另外4名被告的認罪請求,同樣也要在裁決下達之後的30天內,接受那4人的認罪請求,並隨之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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