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指引 非同行行李須額外安檢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遺留行李事件發生至今6日,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一直強調事件未有違反國際組織訂立的航空保安規訂,國際民航組織(ICAO)拒評事件。本報在網上翻查ICAO因應實施《芝加哥公約》附件17保安要求而發出的限閱文件《航空安全手冊》('Aviation Security Manual' Doc 8973),雖未有規定手提行李與乘客要「一同安檢」,但有條文列明,如有行李在運送過程與物主分開,應做額外安檢,包括人手檢查與爆炸品檢測,才可運送上機(見圖)。事件中,梁頌昕行李當日有否接受額外安檢,機管局稱「無補充」。前民航處長林光宇則說,要視乎該條文是標準抑或建議做法。
頌昕行李額外安檢否 機管局﹕無補充
ICAO出版的《航空安全手冊》(Doc 8973)為限閱文件,載有實施《芝加哥公約》附件17建議的航空保安程序。本報在網上翻查2002年的第6版,發現在乘客與手提行李的安檢章節,有要求所有乘客及寄艙行李必須於進入禁區前安檢,但未有明文規定須同時安檢。該章節亦未有提及乘客遺漏手提行李的做法。
至於在寄艙行李章節,由於部分國家及地區機場的行李寄艙手續在安檢後進行,無論寄艙或手提行李,乘客都會與行李隨行並通過安檢。故《手冊》提到,若行李與物主分開,這些非隨行行李(unaccompanied baggage),應再做額外安檢程序,包括以人手檢查、爆炸品檢測系統、以氣體或殘留物質分析檢測行李內的可疑物品等,才可運至機艙,情G近似本港的手提行李與物主分開。
譚文豪﹕顯行李不同行是特別做法
此外,《手冊》指出,辦理登機程序及安檢程序期間,職員應觀察乘客以決定是否須額外安檢,若有乘客在安檢期間過度緊張或嘗試避檢,應人手檢查。
公民黨成員、民航機師譚文豪認為《手冊》反映如行李與乘客隨行,機場職員可以憑乘客表現,增加辨認危險品的機會。舉例如有人拿載有危險品的行李會感不自在,或會刻意遺下行李,以避正常安檢。而《手冊》特別有列明未同行的行李須加強安檢,「不是正突顯了行李不同行,是特別做法嗎?」他促請機管局交代同類事件是否需要向ICAO提交報告,及有否同類個案記錄在案。
前民航處長﹕需看屬標準抑建議程序
空總總幹事吳敏兒說,航空慣例乘客與行李要同行,其中一個用意是如《手冊》所說識別可疑乘客,認為事件中機管局堅稱合例,應提出相關法例佐證。前民航處長林光宇不評論個別事件,但指如《手冊》條文為「標準程序」(standard procedure),機管局如有違反,需向ICAO提交報告;但如只是「建議程序」(recommended procedure),則「可選擇性做」。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