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住535天申請入籍獲准 中國公民要重審或失資格

[2017.01.05] 發表
《公民法》要求住滿1095天才可入籍。

【明報專訊】一名中國公民在2015年底申請公民獲准,但被移民部以她少住535天為理由告上聯邦法院,法官上月判決接受移民部上訴理由,將有關申請重新發給另一名公民法官審查,令該中國公民本來已到手的公民資格有可能失去。

法庭文件指出,中國公民黃佩萱(Pei Xuan Huang,譯音)2012年3月提出公民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時並不諱言,指從2008年3月至她在2012年3月提出申請這段4年的期間,她只在加拿大居住560天,有900天的時間不在加拿大。

公民法官雖然知道她缺少535天居住時間,但仍認為她已滿足公民入籍條件,並在2015年12月31日批准其公民申請。

公民法官核准黃申請的理由包括,在黃未能在加拿大居住之前,黃已在加拿大居住將近8年的時間。

而黃的姐妹及她的父母分別自2010年及2013年以永久居民身分在加拿大居住;而黃後來與她已是加拿大公民的丈夫及女兒在海外時間,她的姐妹或姐妹夫代為管理柏文。

法官認為,黃永久居住的地點仍是加拿大,但是為了陪伴在海外工作的丈夫才無法在加拿大居住,法官因此同意黃無法住滿《公民法》要求的1095天,是屬於臨時情況造成,而法官也相信申請人過去曾學習法語及法律,以及曾經擁有一間便利商店,均證明申請人與加拿大有聯繫,視加拿大為永久居住的地點所在。

移民部不同意公民法官的決定,並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官審查該公民法官在決定時是否犯錯。

聯邦法官馬蒂諾(Justice Martineau)重審決定時指出,申請人雖然在加拿大有購買柏文,且將柏文出租,在此也有報稅,但這只是一些消極或是被動的指標,與《公民法》對在加拿大建立永久住所的要求仍有距離。

他指出,簡單的說,申請人因為陪伴家人而不在加拿大的這段時間,更顯示申請人有計劃長期居住在海外,不算是臨時情況。

文件指出,申請人的丈夫在2008年時失去在加拿大的工作職位,他後來在中國找到工作,於2010年時輾轉到美國就業。雖然公民法官將她不在加拿大的時間,解讀為臨時情況,但法官馬蒂諾卻發現,申請人與丈夫在美國並非只是臨時居住,兩人更已經申請美國永久居民資格,說明申請人和其丈夫在離開加拿大後,已自願選擇在美國長時間居住,因此馬蒂諾指公民法官的決定有錯。

馬蒂諾認為,公民法官在審查黃的公民申請時,對一些不利黃決定的事實有避重就輕的嫌疑,未予全盤考慮,因此馬蒂諾接受移民部上訴,並命令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黃的公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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