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工未簽簿阻升職 警申覆核

[2017.01.25] 發表

【明報專訊】加入警隊29年的警長稱,因被指於2009年一次下班未有記錄在單位記事簿中,在紀律聆訊中被裁定違反警例,前年被警誡但緩刑1年。他不服上訴,去年被副警務處長加刑改為譴責,令他3年內無法升任警署警長。警長昨入稟申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聆訊結果及處分。

稱有報告 惟指揮官沒記錄

申請書表示,警長黃有輝1988年加入警隊,2001年晉升警長,2010年通過晉升評選小組考核,獲推薦晉升為警署警長。惟由於要等候紀律聆訊,即使評選小組於2011至2014年三度推薦他,但仍未能升職。至2014年11月25日,紀律聆訊指黃於2009年5月9日下班時沒有在記事簿內記錄,裁定黃違反《警察通例》第20章5(2)條,「凡警司以下各級人員均須在上班或下班時在單位記事簿內作出記錄」。但黃稱當日有向當值指揮官報告,只是當值指揮官忘記為他記下來。黃說紀律聆訊沒傳召該當值指揮官作證,便裁定他違例是錯誤的裁決,但其後高級警官、警隊紀律主任及副處長均沒有糾正錯誤。

黃不服裁決結果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副處長確認其處分時,更將「警誡」加重為「譴責」。黃質疑副處長違反《警察(紀律)規例》第232A章14(3)(a),「在未傳召違紀者提出不應加重懲罰的理由之前,以較重的懲罰取代適當審裁體所判處的任何懲罰」。

【入稟編號:HCAL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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