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議員擬「辱警罪」法例 可囚1年 涵蓋5執法機關

[2017.05.06] 發表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中)聯同何君堯(左)及張國鈞(右)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推動辱警罪立法。梁承認通過的機會「很難很難」,今次只是拋磚引玉。(馮凱鍵攝)

【明報專訊】早前七警案判決引來社會關注,經民聯梁美芬昨聯同本身是律師的獨立何君堯、民建聯張國鈞,正式提出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推動「辱警罪」相關法例,條例涵蓋警方、廉政公署、懲教署、入境處、海關執法。他們提倡初犯者將被罰款,重犯或惡意觸犯則最高可被判1年。梁美芬承認,通過機會「很難」,但聽到強烈社會聲音,望立法能減少警民衝突。

涂謹申斥激化 公民黨稱收窄自由

不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民主黨涂謹申已表明不會支持草案,形容此舉「不智」,現時提出只會增加警民衝突及令兩者關係惡化,無助解決社會撕裂。他又反問,如執法人員侮辱市民是否有「辱民罪」,「警察侮辱市民咪罪加一等?」

公民黨聲明修訂法例不獨影響及收窄言論自由,無助改善現時已嚴重撕裂的警民關係,又指「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籲執法人員嚴守政治中立,公平公正地執行職務,才是得到尊重的不二法門。

早前有兩警察協會舉行大會,要求政府訂立「辱警罪」。法律界背景的梁美芬、何君堯及張國鈞舉行記者會,透露已於上月初向律政司遞交有關「辱警罪」的私人條例草案,希望在《公安條例》第17條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

他們草擬的初稿訂明,任何人蓄意對正在執法的執法人員,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行為,以及展示類似標語,即屬犯罪。

梁美芬建議,一經判罪初犯可處最高2000元罰款,若重犯及惡意觸犯,最高可罰款5000元或監禁1年。不過何君堯則倡更重刑責,可改為最高判監3年。但梁美芬提出,若執法人員當時沒有披露身分,則「不知者不罪」,市民不會犯法。

粗口屬侮辱 「黑警」灰色地帶

何君堯表示,外國十多個國家已有類似立法,認為有必要追上國際形勢,又認為此私人條例草案已平衡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至於如何定義侮辱性、滋擾性言論、行為,何君堯則舉例,講粗口明顯具侮辱性,但若是有人指罵「黑警」,則屬灰色地帶,要視乎言論有否理據等。他解釋,執法人員定義包含5種類型︰警察、廉政公署、懲教署、入境處、海關。

梁美芬認難通過 為「拋磚引玉」

不過,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推動立法須過三關,除了律政司修訂外,還須特首批准以及提上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梁美芬亦承認,通過機會「很難很難」,希望最好由政府吸納意見,自行立法,形容今次只是「拋磚引玉」。她又指感覺到七警案後,政府較兩年之前態度開放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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