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被入住過物業單位 第二手買家要交新屋GST稅

[2018.11.15] 發表
聯邦稅務局。

【明報專訊】受到聯邦稅務局(CRA)擴大追查房地產逃稅的影響,有經紀最近注意到,即使是一些第一手已付過聯邦貨勞稅(GST)的單位,如果單位未入住過,新接手的第二任業主也被要求付新屋GST,巔覆了長久以來,華人買家認為只要不是從發展商處直接購買,即無需付GST的認識。有稅務律師表示,稅務局對「新屋」的定義並非新舊這麼簡單,未被入住過的單位也可以是「稅法上的新屋」,而這項法律其實一直都在,但自去年傳出稅務局向卑詩及安省44間發展商要求提交樓花及新樓買賣資料後,稅局才有工具可以從嚴執法。

稅務律師韋德(Max Weder)指出,第一手屋主在購買新屋後若從未有真正居住,單位內就算有家具也可被視為只是為了展示銷售用途,則該單位再轉手給其他人時,稅局依法可視該單位為新屋,下一個買家因此需要付新屋GST。

韋德說,這是一直以來的規定,只是從前較少見到稅務局對此執法。他認為,自從稅務局成功自多家發展商取得樓花及新柏文單位銷售資料之後,這一類的執法由於稅局已有資料在手,已比過去容易許多,也因此可能有更多第二任屋主被要求付GST。

地產經紀林偉麒指出,他已聽到有些購買二手柏文的業主,在完成交易到律師處簽約時,才知道需要多付5%的GST,以100萬為例,需要繳付5萬元,而令業主較難接受的是,當初在決定購買該單位時,就是受到了銷售廣告中強調「已付GST」,所以業主自然會認為接下來即不可能再付GST。

林偉麒在地產行業已有多年經驗,他表示從前沒聽說有接手二手柏文單位,還需要再付GST的情況,因此他懷疑是否規定有改變。稅務律師韋德說,GST從實施至今,有關房地產買賣繳GST的規定並未改變。但他提醒,GST的規定極為複雜,而且每個房屋買賣的個案又有個別情況,除非買家已針對個別情況請教律師或是會計師的建議,否則很難知道自己準備購買的單位,究竟是否需要付GST。

儘管如此,他舉例說,一般人認為,從發展商處買新屋才需付GST,但只要該房屋已繳過GST便屬於舊屋,日後再轉手已無GST的問題,不過,法令的規定並非如此簡單。

他解釋,稅局是根據該房屋是否為新屋,再決定其買賣有無需要繳GST,而稅局對於新屋的定義,並不等於剛完工的柏文單位或是獨立屋,一些建好之後,第一手屋主從未搬進居住的單位,這些房屋由於從未被使用,在稅法上也算是新屋。

他知道稅局在派人調查這些GST逃稅個案時,會派人了解該單位是否有人居住,例如如果只是放了簡單的展示用家具,且打開冰箱沒有食物,沒有衣服及鞋子,這對稅局來說,就是該單位並未有人居住,所以該單位屬於新屋。

律師王仁鐸則說,那些剛登記為業主沒有幾個月即轉手的柏文單位,是稅局查GST逃稅的目標。

王仁鐸提醒,為了避免買了二手單位還需要繳GST的情況,最好情況就是在房地產購買的合約當中,加列一條,「不管賣方是否已繳GST,之後該買賣若仍需要繳GST,仍舊是由賣方負責」,如此可保護買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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