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24支仿真槍囚終身 青年翻案判7年3個月

[2019.05.26] 發表
劉大蔚
2014年,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少年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未到手就被查獲並遭重判終身監禁,法院再審後改判監禁7年3個月,近日最高法院核准判決,但律師堅持認為劉無罪,希望爭取假釋。圖為涉案槍支。(網上圖片)

【明報專訊】四川達州市23歲男子劉大蔚(圖1)2014年花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在網上向台灣賣家購買24支仿真槍,未到手就被海關查獲,翌年福建泉州市中級法院裁定他「走私武器」罪成,判處終身監禁,劉上訴亦遭駁回。去年福建高級法院再審裁定,罪名依然成立,但改判監禁7年3個月,劉的律師徐昕昨稱,已收到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書」,核准福建高院判決,辯方爭取申請假釋,劉母則稱可能繼續申訴。

定罪需考量未收涉案槍支

泉州中院一審判決書稱,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殺傷力,認定為槍支。徐昕在案件再審時指出,劉的網購仿真槍從運輸到海關扣押到鑑定等環節,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訂購的與海關扣查的是同一批次,但遭檢方反駁。徐昕又說,槍支認定標準2010年驟降為每平方厘米1.8焦耳,約是2001年舊標準的九分之一,與一般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檢方當時也稱,劉大蔚在案發時剛滿18歲,且由於購買的仿真槍被海關查獲,其本人並沒收到涉案槍支,請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考量。

上游新聞網報道,最高法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向台灣賣家購買20支槍支走私入境,已構成「走私武器罪」。核准判決理由包括,劉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亦未流入社會,對社會危害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殺傷威力)較低,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證明易於透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無證據證明劉購槍目的是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劉是以牟利為目的;劉作案時剛滿18歲,為初犯。

辯方律師:證據不足 刑罰過重

徐昕表示:「從無期徒刑到7年3個月有很大的減輕,劉大蔚也有盼頭,能計算出獄的時間了。」不過,徐昕堅持認為,劉大蔚無罪的理由非常充分,證據明顯不足,即便認定犯罪,也判得太重了,畢竟是基本沒有致傷力的「玩具槍」。他希望有關部門綜合考量,對劉大蔚先行假釋,其服刑時間已超過7年3個月的一半,符合假釋條件。劉大蔚母親則表示,待劉大蔚出獄後或將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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