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侵權案 佐敦逆轉勝
最高法重新裁定撤商標圖案
【明報專訊】「籃球之神」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譯名邁克爾喬丹)再次逆轉勝,今次不是在球場,而是在法庭上,贏得與中國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喬丹體育」逾8年的商標侵權官司。中國最高法院日前重新裁定,內地體育品牌喬丹體育需要撤銷一項「喬丹」商標及圖案。
8年訴訟 姓名權爭議焦點
Nike旗下體育品牌Air Jordan獲佐敦授權,並使用佐敦騰空單手扣籃的剪影作為標誌。而自福建泉州晉江起家的喬丹體育商標,則利用佐敦的普通話譯名,以及一張與佐敦運球姿勢極其相似的照片。雙方自2012年開始在內地打官司,訴訟曠日持久,一波三折(見表)。爭議焦點之一是姓名權,佐敦認為喬丹體育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而喬丹體育律師則強調佐敦本人姓氏和拼音有很大不同。
最高法網站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最高法重新裁定,關於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撤銷北京高級法院2015年的二審判決及北京第一中級法院2014年的一審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2014年關於上述商標的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晉江新聞網報道,喬丹體育回應稱,該商標是喬丹體育防禦性商標,對該公司營運未產生影響,目前喬丹體育已對有關判決提出抗訴,此外,第25類漢字、圖形和拼音仍然維持有效。
澎湃新聞網稱,事實上佐敦一方已基本獲勝,「Jordan=喬丹」在法律上也被證明有效。2016年最高法判定中文「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佐敦的在先姓名權時,喬丹體育委託訴訟的代理人馬東曉就稱,當時被判撤銷的「喬丹」商標並不在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內,而是周邊業務的商標註冊,比如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其主營業務使用的4個最主要商標涉及的案件更早前都已經被法院駁回,沒有侵權。
學者:拖延上市經濟損失
不過,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表示,官司對喬丹體育更大的影響在於拖延其上市計劃。內地律師白耀華稱,佐敦提出撤銷商標的時間點剛好在喬丹體育上市前夕,「這導致喬丹體育也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