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人命可能僅罰數千元及停牌
駕車撞死人 安省刑責寬鬆 法規早收緊 奈何未獲落實

[2021.02.02] 發表
對於導致交通傷亡的司機,安省刑例較寬鬆處理。

【明報專訊】安省現有法律有嚴懲駕車造成死亡、撞傷人等嚴重後果的司機﹐但在實施中並未獲得充分落實,依然用舊例的寬鬆處理。

前朝的自由黨政府早於2018年9月通過公路交通法當中新的非刑事檢控罪名﹐駕車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吊銷牌照5年﹐入獄2年。該法律也獲得現在的進步保守黨政府的支持。

但是道路安全的倡權者們發現﹐許多這類司機﹐被認為不符合新的控罪的標準﹐仍被以舊的法規處理﹐他們不過支付2,000元罰款﹐最多6個月刑期。

根據省府數據﹐從2018年8月到2020年底﹐總共144宗新的嚴重罪名檢控﹐其中80宗被認為不成立﹐64宗罪名成立﹐其中29人支付罰款﹐28人判緩刑。迄今沒有嚴重車禍肇事司機支付過5萬元的罰款。

2019年安省總共有125名行人或者單車手死亡﹐490人重傷。

滑鐵盧13歲的男孩Simon Waifa﹐讀書成績優秀﹐是學校機械人小組成員。但是2019年7月23日﹐他被車撞死。肇事司機是個80歲老漢。他承認撞人時沒戴眼鏡﹐而這是他獲得駕照更新的規定條件﹐結果這個肇事司機僅被罰款5,000元﹐4年不准開車。

孩子的父母對判決結果完全無法接受。他們說﹐這樣的後果﹐等於是告訴人們﹐你們可以隨意撞死他人﹐然後什麼事也沒有。

另外,63歲的Straford癌症病人Evelyn Sophia Harris﹐於母親節那天被一部小型客貨車撞死。女司機並未留在現場﹐後來向警方自首﹐說她沒有意識到自己撞了人。

女司機30歲﹐是4個孩子的母親﹐於2019年10月認罪。結果她被判罰款2,000元﹐6個月不准駕駛﹐2年緩刑。據稱主持審判的太平法官自己也承認﹐這樣的結果沒有人會滿意。

而在當年通過新法例時,時任進步保守黨政府的交通廳長John Yakabuski說:「親人被撞死、撞傷之後﹐肇事司機可以輕易脫身﹐長期以來令到人們傷心和氣憤﹐現在通過的新的檢控罪名﹐是給危機行為司機發出的一個信息﹕危險駕駛將不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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