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黎智英申行使股份投票權 判辭指國安法「禁處理」財產範圍闊 無限期押後申請

[2021.09.18] 發表
法官判辭指出,黎智英(圖)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屬嚴重罪行,加上他「有財有勢」,要法庭相信他作為控股股東行使表決權,不會阻礙凍結資產,是「天真」的想法。(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持有壹傳媒約71%股權的黎智英,今年5月被保安局凍結財產,包括所持股份的投票權。他早前向高等法院興訟,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法官昨頒判辭,表示《港區國安法》禁止「處理」涉案財產的意思,包括凍結股份投票權,裁定黎智英在法律詮釋議題上敗訴。至於黎智英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讓壹傳媒順利清盤,法官表示將無限期押後申請,建議黎向保安局長申請許可,一旦雙方有分歧才尋求法庭指示。

黎智英法律詮釋議題敗訴

本案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長。判辭表示,本案分為兩個議題,第一個議題是《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處理」(deal with)罪行相關財產,是否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壹傳媒的股份投票權;如果不包括在內,黎智英便可行使股份投票權。

第二個議題在於,如果凍結令包括股份投票權,黎智英就向法庭申請,要求恢復行使投票權。不過,黎智英一方因應事態發展,要求押後恢復投票權的申請,法官陳健強遂將其無限期擱置。

陳官在判辭表示,法庭要首先考慮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法例實施時正值關鍵時刻,香港被暴力示威「吞噬」,人們難以逃脫街頭暴力的壓制;不少人擔心,如果無法控制事態發展,恐怕香港會步入終結。有見及此,中央政府為香港訂立國安法,堵塞過往的法律漏洞。

對於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處理」財產,是否包括凍結股份投票權,陳官承認條文沒有明確定義何謂「處理」,但指保安局長頒發凍結令,是為了保管財產作日後充公之用,避免財產被用於資助國安罪行,甚或影響國安罪行的調查工作。陳官表示,「處理」財產的定義廣闊,而且《基本法》對財產的保障並非絕對,不明白為何要將股份投票權從凍結令的範圍切割出去。

官形容黎「有財有勢」

稱法庭不會天真以為 解禁不礙凍結令

陳官強調,保安局長一方正確地指出,黎智英獲准行使股份投票權後,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例如指示股東利用公司資金資助顛覆組織,或者提名一名敵視中國的別國代理人加入董事局。陳官形容,黎智英本身是「有財有勢的人」(a man of considerable means),現被起訴勾結外國勢力等嚴重國安罪行,法庭不會天真地以為,他獲准行使股份投票權不會阻礙執行凍結令。

官:聯合國條例無助理解國安法

對於黎智英一方表示,國安法實施細則應該按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只限用5種手段「處理」涉案財產,包括收受、隱藏、處置、調離及抵押財產,沒有指明要凍結股份投票權。陳官反駁,法院的職能是詮釋法例的含義,至於法例是否恰當,應交由立法機關處理。陳官稱,聯合國條例無助法庭理解國安法,因為兩者的立法背景不同,而且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比起聯合國條例有更廣泛的目的。

【案件編號:HCMP 956/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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