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結上訴得直減刑 律師料黃之鋒3月刑滿

[2022.01.20] 發表
正就數宗案件服刑的黃之鋒昨由囚車押解到庭。(林靄怡攝)

【明報專訊】前年維園六四集會首次被禁,支聯會和民主派等24名出席者事後被拘控,其中黃之鋒及梁凱晴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及4個月。兩人就刑期上訴,高院上訴庭昨日裁定黃之鋒得直,接納其量刑起點過高及與其他被告不一致,將刑期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減少4個月,梁凱晴的上訴則遭駁回。

黃減刑4月 梁凱晴上訴駁回

身穿藍色毛衣的黃之鋒昨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其間不時向旁聽者揮手點頭;早前已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無到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連同包圍警總、反蒙面法遊行兩案,總刑期減至23.5個月。代表律師透露,預計黃今年3月完成服刑。

代表兩名上訴人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辭時列出同案各人刑期,稱梁國雄和朱凱Y均為重犯者及有保釋在身(量刑起點9個月),黃之鋒僅因有積極角色、重犯及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15個月是過高,亦與其餘判刑不一致,認為合適起點是11個月。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認為,黃之鋒在獲釋後屢次重犯,判刑並無不妥。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計算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時,均考慮黃之鋒重犯,不予刑期分期執行,但所有因正就其他案服刑而須考慮整體刑期的被告皆是重犯者,故不應因黃重犯而不予刑期扣減。律政司一方稱,黃涉及的3案均在不同場合干犯,應獨立分開考慮刑期。

【案件編號:CACC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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