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泄投訴資料招生意 醫委委員否認公職失當

[2023.03.07] 發表
控方稱,被告劉慧兒(圖)的行為違反事務律師專業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更甚是用作謀取私利,嚴重損害公眾利益。(賴俊傑攝)

【明報專訊】身兼事務律師的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涉嫌在職期間披露病人投訴資料及詳情,唆使對方聘用她向一名醫生申索,並要求逾58萬元律師費。劉否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昨於暫代區域法院的荃灣法院開審。控方指出,被告向事主稱自己也代表兩名同樣受該醫生影響的病人索償,若事主的個案也由她經手,勝訴機會高。

本職律師 稱同代另兩人告涉案醫生

被告劉慧兒(64歲)所涉案發日期介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之間。雙方同意案情指出,被告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委任為醫委會業外委員,會出席初步偵訊委員會會議,與其他委員一同審視有關投訴的文件。此外,被告亦任職於方氏律師事務所。社區組織協會會協助醫療個案受害人尋找義務法律意見,被告偶爾與社協合作。

控方開案陳辭稱,醫委會2015年6月接獲病人李守義投訴耳鼻喉專科醫生黃漢威替他施手術的方式不恰當,令他術後出現空鼻症候群而長期失眠。2017年4月,投訴提交至會方會議上,被告因而取得李的聯絡方式,被告稱自己正代表其他病人向黃醫生採取民事訴訟,申請避席。

藉社協接觸申索人 收逾58萬律師費

被告其後將李的聯絡方式轉交社協幹事彭鴻昌,提到「另一個會議即將進行」,最終彭接觸李,而李同意與二人會面。被告承認她不方便直接聯繫對方,又游說李聘用她,李考慮後同意由被告代表於民事申索中行事。律師行的發票顯示,被告收取的律師費逾58萬元,時薪約4000元。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 5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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