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海港會批政府自裁自決 發展局:誤導
【明報專訊】立法會上周三(7日)三讀通過《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保護海港協會昨日批評,修例後如同政府兼任填海工程的申請與批核者,取代法庭角色;協會正諮詢資深大律師意見,擬透過訴諸法庭獲得濟助(remedy),倘無選擇下(no chance)會繼續清盤程序,意味屬協會解散前「最後一擊」。
發展局昨回應稱,政府已多次表明無計劃於維港大規模填海,對於有人繼續展示不實圖片,營造政府將於維港大規模填海的假象表示遺憾;局方又指所謂「自裁自決」的批評,全屬誤導的口號,重申填海從來都是行政當局決定,若市民不滿決定,仍可提出司法覆核。
自1997年實施的《保護海港條例》訂明維港內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約束,政府須證明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方可推翻。修例後,財政司長可就小型填海工程批出豁免;如不屬獲豁免的工程類別,則交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是否推翻約束。
視乎是否打官司 決定暫緩清盤否
曾就維港填海司法覆核的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徐嘉慎表示,修例如同推翻實施近30年的法例,再也無法保護海港,「我們不會在官員面前舉牌、高喊口號,如今這已不可行,會被捕的」。
徐又透露已啟動清盤程序,解散具30年歷史的協會;並稱正諮詢3名資深大律師意見,視乎能否就修例訴諸法庭,再決定暫緩清盤與否,「若有責任推動這件事,我們就會去做……總有人需要做這苦差」。
徐批評修例如同自裁自決,雖然現屆政府承諾不會大規模填海,「但問題是,這個政府兩三年後就不在,新的政府怎樣呢?」他認為政策經常有變,不能單靠承諾作準。他稱,只有在別無選擇下才會訴諸法庭,籲政府提出修例前應理性及有良知地考慮,強調向香港市民負責屬政府首要義務,「若(政府)已經做得很好,我們為什麼還要費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