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被告稱被迫錄警誡口供 控方反駁「警按頭塞馬桶」 稱被告頭無傷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日續在高院結案陳辭。辯方審訊時投訴,第三被告吳子樂遭警方帶入殘廁按頭入馬桶}水,逼他錄取警誡口供。控方反駁稱,吳就部分提問表示不清楚或指控他人,稱如警方「打嚇部A必然要你認好多關於自己洁v,警員卻容許吳答不知情,「根本就唔係要你『隊』自己」。控方並稱,吳頭部無傷勢,警方要按頭入馬桶,又要控制他以免他反抗受傷,「根本匪夷所思」,強調他是自願錄取警誡供辭和錄影會面。
據審訊披露的證據,2020年3月7日,第三被告吳子樂與第六被告女友張歇N一同在大角嘴宏創方一單位被捕,吳警誡下承認處理明愛醫院爆炸品和運送羅湖炸彈案原材料。警方完成警誡後將吳帶至單位外殘廁,等候爆炸品處理課人員搜查單位,翌日將吳帶返警署做錄影會面。
指警容被告說無助舉證供辭
控方:要屈係咪要屈中齱H
辯方爭議警方並非在單位警誡吳,而是帶他入殘廁「打嚇部v,先把吳的左手鎖在馬桶旁扶手,再用武力塞其頭部入馬桶並}水。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陳辭時引述警員記事冊,稱就誰引爆爆炸品,吳回答不清楚,「山雞」(即李嘉濱)則負責放置爆炸品。控方稱如辯方說法屬實,警員不可能讓吳只指證他人或說出無助舉證的供辭,「若然要屈,係咪要屈中攭O?」
辯方投訴無確認證物檢取位置
辯方亦投訴警方無向吳子樂確認證物檢取的位置。控方反駁吳曾在文件上簽署作實,其後警方找到新證物,並在記事冊補充,卻無要求吳再度簽署,警方只就部分證物如含灰色粉末的瓶子、含燒糖和硝酸鉀痕[的平底鍋等提問,其中前者其後證實非實用性炸藥。警方無問到載有白色粉末、後證實為TATP炸藥的透明膠袋,顯示警方當時未能肯定所有證物與案的關係、化學品分量和屬性等。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