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非禮下屬案 控:毋須證明惡意
【明報專訊】去年擢升警司的陳建愉涉於酒吧觸碰女同事大腿內側及胸部,又涉在警署掃對方的手和面,因而被控一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由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辭。控方強調,毋須證明被告掃手和掃面的行為有惡意,只需確立被告具冒犯性。辯方稱被告掃手和掃面行為屬「傾向友善」的表現,又指出席酒吧聚會的另外8名警員都看不到非禮,事件「肯定有疑點」。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把案押後至8月25日裁決。
辯:被告行為「傾向友善」 同袍無目擊非禮
根據事主X的證供,去年5月14日晚上,她跟同袍在旺角太平道LaLa Bar慶祝被告陳建愉(42歲,已停職)升職時,遭被告觸碰大腿內側及胸部;此外,去年8月某日、8至9月某日及11月7日,被告分別用手掃她的面部、用手輕掃她的右手,以及試圖觸摸她的面部。
控辯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存檔書面結案陳辭,僅在庭上作簡短補充。對於辯方在書面陳辭主張,控方必須就普通襲擊罪證明被告具「惡意意圖」,控方稱此法律原則不正確,認為只需確立被告具侵犯性或冒犯性便足夠。
辯方則重申,被告掃X的手和面時,兩人「冇嗌交」,被告亦無責罵X,形容被告的行為屬「傾向友善」的表現,法庭接納被告的行為可能是友善表現,就應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脫。就X供述的酒吧非禮事件,辯方稱被告任職警司、沒有案底,認為他在酒吧非禮X的可能極低,案情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案件編號:FLCC 308/25】